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admin 902 2022-07-18


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意见

沪公积金法〔1999〕59号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为了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挥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住房自住能力方面的作用,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意见如下:  一、 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申请贷款前累计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且连续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 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购房贷款的首期付款。  三、 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一贷二”的原则,即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一倍。但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最高限额为3万元。  以上贷款额度可以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四、 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形式  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单独签订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保证责任等,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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