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新增公积金封存户的审核和对已封存帐户进行清理的通知

admin 849 2022-07-19


关于单位新增公积金封存户的审核和对已封存帐户进行清理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9〕43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不断增加,但由于部分企事业单位转制,关、停、并、转和破产等原因,职工就业状况变动较大,住房公积金封存人员也大量增加。又因有些单位不经职工本人同意,随意封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帐户,直接损害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帐户正常管理。现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对新增封存人员需进行审核后再办理封存;对目前已封存的公积金帐户在1999年10月底以前进行全面清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审核工作。  从1999年9月1日开始,各单位新增封存人员,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包括单位兼并、撤销、破产;职工出国逾期不归,解聘、辞职或辞退、除名或开除、判刑等),单位经办人员必须先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封管办”)办理审核手续,然后再到建行办理封存手续,这类对象由封管办负责管理;凡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需办理封存的,单位必须填写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工会、行政盖章的申请表(附样张),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行审核后再办理封存手续,这类对象由单位负责管理。  封管办进行封存审核的具体操作方法:  (1) 单位应当在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携带填写好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以下简称“清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及有关封存原因的证明材料(如: 单位兼并、撤销、破产,需有上级有关部门批文的复印件;职工离开单位需有退工单复印件等)到封管办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审核手续。  (2) 封管办自收到审核资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后打印出的“清册”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审核表”  (以下简称“审核表”)交单位;单位自收到“清册”及“审核表”后,填写“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持审核后的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经办行应当即为单位办好封存转移手续。  (3) 为方便路途较远的单位办理审核手续,在闵行、宝山、石化、崇明、奉贤、莘庄、嘉定、川沙、南汇、松江、青浦、金山等区、县地区的单位可将审核资料直接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行经办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行经办行按封管办审核要求进行预审,并先为单位办理汇缴手续,然后把审核资料传递给封管办进行复审。封管办审核同意后打印出“清册”及“审核表”寄还经办行,经办行再将封存帐户转移到封管办,并将“清册”和“审核表”的一联盖章后转交单位备案。  二、 清理工作。  1. 建行按1999年8月31日封存数据打印出“封存户明细表”,各单位必须在1999年9月30日前到建行各经办行领取“封存户明细表”和“汇总表”等资料。  各单位在一个月内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按建行打印“清理明细表”中的填表说明核对封存人员帐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如有错误的进行纠正;  (2) 认真填写封存原因代码;  (3) 无身份证号码的补填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及性别;  (4) 在10月31日前须把“清理明细表”和“汇总表”送交各经办银行。然后由建行统一把已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封存人员集中转移到封管办。  2. 凡在10月底前未清理完毕的单位,将暂缓办理其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职工抵押贷款手续,并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 转移、提取。  请各单位通知已被转移到封管办的封存人员,这些职工到新的就业单位工作后,住房公积金帐户可由新单位直接办理转移手续;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由封存人员本人直接到封管办办理提取手续,并按提取的有关政策带好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未转入封管办的封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手续仍由原单位办理。  注: 封管办地址: 金陵东路569号17楼,邮编: 200021。个人办理公积金转移、提取业务电话: 63843088×5209、5212单位办理公积金封存审核业务电话: 63843088×5210、5211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未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职工公积金封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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