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的若干意见(住房公积金房屋装修贷款)

admin 590 2022-07-19


关于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的若干意见(已废)

沪公积金〔2006〕10号

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公积金若干规定》的实施,推进个人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当前,上海居民的住房条件与上世纪九十年代相比,已经有了显着改善。但是,随着本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职工收入不断提高,居民对住房需求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市民购房后对房屋维修、装潢消费的需求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应对上述发展趋势,市中心“十一五”规划目标和2006年中心总体工作计划都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从支持购房贷款向支持住房消费贷款转变。个人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作为住房消费的范畴,做好这项贷款业务拓展和推进工作,不仅满足了本市广大市民的消费需求,而且也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主要政策依据和宣传口径    (一)主要政策依据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9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上海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二)宣传口径贯彻和落实《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通过采取由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担保公司营业网点推荐,与楼盘销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相结合等方式,逐步推进个人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业务。目前开展试点工作,暂不参与或接受媒体、报刊等宣传和采访。  三、贷款形式    (一)自住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主要是针对购房已有一定年限,需要对自住住房进行维修,但资金不足,有借款需求的群体。该借款申请人需与正规的装修(装潢)公司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以自住住房产权抵押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二手房附加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主要是针对在二手房交易转让过程中,购房人需要对其所购入的二手房进行维修,但因资金相对不足,需申请住房公积金大(装)修借款的群体。该借款申请人需与正规的公司装修(装潢)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以所购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三)一手房附加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主要是指购房人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购房贷款的同时,需要对其所购入的住房进行装修,因资金相对不足,需申请住房公积金大(装)修借款,以所购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四、贷款发放标准    (一)对本市外环以内申请大(装)修贷款的,原则上贷款发放上限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计算。  注:建筑面积根据申请大(装)修贷款房屋产权证或预(出)售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核定。  (二)对本市外环以外申请大(装)修贷款住房的,由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会同担保公司,根据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及房屋类型情况,提出符合本区域的大(装)修贷款发放标准,报经市中心批准后实施。  (三)如个别楼盘或住房有特殊维修、装修标准,需调整贷款发放标准的,应对楼盘或住房的维修、装修要求开展实地评估,参考本市大(装)修行业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标准,重新核定大(装)修贷款发放标准,报市中心审批。  今后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大(装)修贷款需求情况适时调整发放标准。  五、贷款条件    (一)大(装)修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应正常履行公积金缴交义务,且无逾期贷款等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二)主借款人、配偶、参贷人任何一方申请了大(装)修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该贷款本息前,其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贷款条件参照《上海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一届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规定执行。  六、贷款金额    (一)每项大(装)修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现行每项大(装)修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2)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参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50%×12月×贷款年限。  (二)每项大(装)修公积金贷款成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自住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大(装)修借款额不高于申请贷款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尚有购房贷款余额的,购房贷款余额与大(装)修借款额相加,不高于以下申请贷款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2)申请二手房附加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购房贷款余额与大(装)修借款额相加,不高于申请贷款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3)申请一手房附加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购房贷款余额与大(装)修借款额相加,不高于申请贷款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  (三)贷款金额的确定每项大(装)修公积金贷款金额的确定是根据上述大(装)修贷款的发放标准、限额标准和成数规定,并参考本市大(装)修行业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标准,确定贷款金额。  七、贷款年限    (1)申请自住住房大(装)修贷款,其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不长于主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2)申请二手房附加住房大(装)修贷款、一手房附加住房大(装)修贷款,其贷款年限应与申请的购房贷款年限一致,并不长于主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八、贷款受理除一手房附加大(装)修贷款结合楼盘等因素另行受理外,对自住住房大(装)修贷款和二手房附加大(装)修贷款的受理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受理地点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经办网点、担保公司营业网点。  (二)借款申请人提供资料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账号、房地产权证、市中心认可的家庭装修(装潢)合同、附件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若有商业性个贷未结清的,借款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还款记录证明材料或个人征信报告。  (三)实地勘察由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和担保公司贷款管理人员共同实地勘察,核实情况和材料。如发现借款申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需作贷款评估;情节严重的,则取消该借款申请人的大(装)修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九、贷款审批    (一)申请自住住房大(装)修贷款和二手房附加大(装)修贷款,均通过住房公积金个贷受理查询系统(会审模块)逐级进行审批,并委托相关银行放款。    (二)申请一手房附加大(装)修贷款,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担保公司营业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受理查询系统(受理模块)受理结果进行操作,并委托相关银行放款。  十、贷款担保和放款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担保、放款的操作,参照《上海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试行)》(沪公积金〔2005〕60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培训和指导为了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业务的启动和实施工作,市中心近期将会同市中心相关处室和有关单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近期内召集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担保公司等单位,举办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会议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二)建立与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和担保公司的对口联系人制度,对业务量较大和咨询问题较突出的区县,市中心将安排有关人员上门指导,具体对口联系人如下:

(三)根据市中心2006年2月22日会议精神,请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会同担保公司,在3月22日之前制定并上报本辖区外环以外区域的大(装)修贷款发放标准,落实推荐“一个楼盘、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一家物业公司”的工作,尽快开展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业务的试点工作。  (四)在业务推进过程中,对于反映较集中的问题,市中心相关处室将汇总整理,并以问题答疑的形式,提供各区县公积金中心、担保公司交流参考。今后各区县公积金中心、担保公司如有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中心反馈。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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