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admin 718 2022-07-19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沪公积金贷〔2000〕123号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现将《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风险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该意见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修改与完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风险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风险承担者。现委托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审核和担保,目的在于方便市民,降低贷款风险。为了明确担保公司承担贷款风险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中心每年按季拨付给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费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 风险备付金750万元(按1500万元的50%计算),既作为担保公司垫付贷款逾期款的流动资金,也作为贷款坏帐核销的备付资金,但备付资金进行坏帐核销须报市中心核批;  2. 管理成本费600万元(按1500万元的40%计算),需根据个贷逾期催收人员的规模、设施配置和催收进展的实际情况,并以人均不超过10万元为基准按实结算,按季拨付,结余结转;  3. 清逾奖励费150万元(按1500万元的10%计算),完成个贷存量管理六项指标的,每项奖励20万元,完成个贷增量管理两项指标的,每项奖励15万元。  二、担保公司承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后,其管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逾期金额和逾期户数不得超过以下指标:  1. 担保公司以2000年12月31日承接时已发生的个贷逾期金额和逾期户数为基数,***2001年12月31日止应达到以下考核要求:  (1) 次级逾期指标(3—6月):  逾期额不得超过100万元;逾期户不得超过350户;  (2) 关注及可疑指标(7—12月):  逾期额不得超过110万元;逾期户不得超过180户;  (3) 呆滞逾期指标(13月以上):  逾期额不得超过40万元;逾期户不得超过40户。  2. 担保公司审核发放的个人购房贷款的逾期户数和金额应达到以下考核标准:  逾期户数指标为增量剩余户数的0.28%以下,逾期金额指标为增量余额的0.017%以下。  3. 担保公司在承接风险管理后,个贷逾期金额和逾期户数低于个贷存量管理六项规定指标的,每项奖励20万元;低于增量管理两项指标的,每项奖励15万元。  4. 风险管理责任及考核中的风险管理费和个贷风险管理的各项指标均一年一定。  三、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责任的履行:  1. 由受托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2000年12月31日已发生的个贷逾期金额为基数,承接后的下一月,个贷逾期金额大于承接日确定的逾期金额的部分,由担保公司负责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垫付,个贷逾期金额小于承接日确定的逾期金额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返还担保公司垫付的资金,以后各月依此类推。  2. 由担保公司审核、承担担保责任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生的逾期资金由担保公司垫付;  凡属担保公司垫付的资金,在逾期户归还中心后,中心返回担保公司垫付资金(含逾期户支付的违约金)。  四、担保公司应于每月末根据上述各项指标要求作出风险情况统计并提供逾期贷款清单,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审核。  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会同贷款管理处根据每季担保公司个贷风险管理情况,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拨付季度风险备付金和管理成本费。年末根据风险管理达标情况拨付清逾奖励费。  以上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修改与完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0年十一月

上一篇:关于调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规程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提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