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依据)

admin 1703 2022-07-19


关于调整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3〕42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本市自2003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 2003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不超过各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企业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本人和单位按各7%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申请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一般不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本市自2003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2年月平均工资。  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当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见下表:

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14%12%10%缴存额上限682元584元486元缴存额下限136元116元98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974元的,单位应按本单位执行的缴存比例为职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974元(含974元)的,单位应按本单位执行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为职工按不低于5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可不缴存。  2003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780元。  四、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五、单位在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各单位到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应携带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和基数调整资料,交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区、县公积金中心查验通过。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统计局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

为便于各单位贯彻《关于调整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的精神,现对调整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工作(以下简称基数调整)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数调整的范围1. 已完成2003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基数调整。原处于欠缴或缓缴状态,通过补缴后恢复到正常缴存状态的单位,亦参加基数调整。  2. 在基数调整工作基本结束后,对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则列入清理和清欠范围处理。  3. 对住房公积金挂帐单位及全体职工处于封存状态的单位,不参加今年的基数调整。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事项   (一) 基数调整的方式基数调整采取单位自行盘片调整为主,其它调整为辅的方式。鉴于今年防范“非典”的工作要求,已在注册的单位和有上网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采取网上调整的形式。   (二) 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1. 各单位在完成今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即分批分期地通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基数调整。  2. 采用自行盘片调整的单位,应按建行通知的时间到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领取盘片。按建行提供盘片的数据格式和操作说明,录入职工工资基数(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对各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了核定,各单位应利用2003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核1表〉的数据输入),计算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然后,单位应按建行盘片设置的要求打印出《2003年度单位基数调整汇总表》。最后,单位应将盘片和《2003年度单位基数调整汇总表》、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2003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核1表)及汇缴书、汇缴支票一并交建行支行。  采用其它调整方式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提供上述基数调整的相关资料。其中采用网上调整或自助系统调整的单位,可在完成基数调整并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向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提供上述基数调整的相关资料。  3. 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对完成基数调整单位的有关数据查验后,即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上加盖验证章予以通过。  (三) 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1. 单位如未如实为职工调整月平均工资基数,应为职工重新进行调整;如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发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重新核定并予以变更的情况,单位可在全市基数调整基本结束后,凭重新核定的该职工工资基数证明交由建行统一安排时间重新调整。  2. 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如补充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货币化分配结合进行,需突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应按《关于加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管理的通知》(沪公积金〔2002〕 59号文)的规定,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事项    (一) 申请条件    1.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较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2.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且不能正常发放的。  (二) 审批程序    1. 单位可到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基数调整柜面领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无工会的由职工集体签名)后,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3. 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应经所在地区、县公积金中心审批。有特殊情况的应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4. 单位持已通过审批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到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基数调整柜面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三) 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应提供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另附2002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2003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核1表)和《2002年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核定表》。  四、基数调整期间有关信息变更和查询的事项在基数调整期间,如单位尚未领取或遗失《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以及需变更《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可到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基数调整柜面咨询后,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金陵东路569号9楼)办理领证、补证或变更事宜。  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可到()上查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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