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工作的通知(2002年公积金缴费基数)

admin 1081 2022-07-19


关于做好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工作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1〕54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本市自2001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2001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199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0年月平均工资。  二、200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职工2000年工资总额按***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下列几类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如下:  1. 2000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2000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1年1月***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进单位次月工资视作其2000年的月平均工资。  2. 2000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 2001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视作其2000年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原单位2000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作为其2000年的月平均工资。  4. 职工在2000年因工资打折扣或只有临时工资收入的,按其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 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仍为不大于各8%(取正整数),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本住房公积金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2. 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本人和单位按各7%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后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报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如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应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在批准的一年内,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不低于各5%缴存或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取正整数)。  3. 2000年亏损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后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如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应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在批准的一年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正常缴存并进行补缴。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  自2001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由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计算调整为按300%计算,缴存额下限仍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在住房公积金不同缴存比例下,缴存额上、下限见下表:

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14%12%10%缴存额上限540元462元386元缴存额下限108元92元78元

为下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下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以低于该单位按缴存比例计算所得的下限,但最低不得低于32元。  五、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六、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七、为了切实维护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在进行缴存基数调整的同时,需持《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和相关资料,进行年度验证。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做好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自200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将为职工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参加《住房公积金登记证》验证。为便于各单位做好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的范围  1. 已完成2001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参加基数调整和验证。  2. 末次缴存月份在2001年5月份以前的单位(含已申请缓缴的单位),如已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只参加验证;待补缴***2001年6月份后,再进行基数调整。  3. 2001年6月30日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由于停产等原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被封存,如该单位已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只参加验证。  4. 2001年4月1日***6月30日期间已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新开户单位,如单位信息无变更,只参加基数调整。  5.由于各种原因未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单位,需按有关规定先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二、基数调整和验证的内容  1. 审核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和缴存额执行情况;对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进行审批;对欠缴单位(含已申请缓缴的单位)在欠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偿还计划和方式予以认定。  2. 核对和确认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单位根据打印出的《单位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和验证信息核对情况登记表》的单位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和确认,单位的基本信息如有变化的,应主动提出变更;发现职工个人信息有错误的,应予以修正。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1. 申请条件  (1)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是经济效益较差或处于亏损状态,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 ***次申请缓缴的单位应是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且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原已申请缓缴的欠缴单位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单位2000年经济状况与1999年相比,未有好转;第二,单位养老金等也处于欠缴状态;第三,是否按照原申请缓缴时制订的《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执行。  以上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新的缓缴年度内的《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并认真执行。如未执行的,单位应承诺承担暂停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责任。  2. 申请年限  (1)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全体职工统一按当年度下限缴存,应是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即从2001年7月份到2002年6月份。  (2)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中***次申请的单位应自2001年7月起申请,但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02年6月。  3. 审批程序  (1) 单位到所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领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无工会由职工集体签名)后,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3) 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通过建设银行区(县)支行验证网点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4) 申请低于5%缴存比例或第二次申请缓缴的单位,均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4.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须认真填写《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上报时另需携带2000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二000年度结算表清样》和《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凡已申请缓缴的欠缴单位,还须提供上一年度申请缓缴时所制订的《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并提供1999年度的财务报表。  5. 对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处理方式  (1) 申请缓缴的单位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已代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应当每两个月缴存一次。单位应做好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记帐,以便于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 若职工调离、退休、购房等,单位应按批准的缴存比例予以补足后办理转移和提取手续。  (3) 职工购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应在为其补足缴存额的同时,提供与贷款数额相等的保证金。  (4)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执行,若有违反或未通过验证的,该单位应承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暂停的责任。  四、验证的操作程序和处理事项  1. 凡属于验证范围的单位,应在今年基数调整期间,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领取基数调整文件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和信息核对情况登记表》。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的同时,按《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和信息核对情况登记表》的填表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并正确填写由市统计局颁发的主管部门代码(JB0012000)。然后,在向建设银行有关支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时,携带该表和《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办理验证手续。如该表所列的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单位则应将需变更的单位基本信息填写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表》一栏上,并在办理验证时向验证网点提出修改。单位如发现职工个人信息有错误的,应即通知验证网点予以修正。  2.去年未参加年检或未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单位,按去年年检方式到各网点办理;在2001年9月30日前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和注销的单位,携带好有关变更资料及《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到各网点办理更换和注销登记证手续,涉及有住房公积金单位专项贷款的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需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确认后予以变更;在2001年10月1日后单位名称变更的单位,携带好有关变更资料及《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到镇宁路18号二楼(联系电话:62132779)办理更换和注销登记证手续。  3. 应验证而未验证或应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而未领取的单位,在该单位发生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时,建行区(县)支行应通知单位办理上述手续后,再受理。  五、基数调整和验证的要求  1.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方式  (1) 单位原采用计算机自助系统或计算机盘片进行基数调整的,今年仍可采用自助系统或计算机盘片调整。若单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再进行基数调整。  (2) 不实行上述调整方式的单位,可委托计算机信息服务代理公司给予调整。  2. 基数调整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 单位无论采用何种基数调整方式,都应向所在建行区(县)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验证的网点提供本单位《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2000年度结算表清样》。  (2) 单位为下岗职工按低于本单位确定的缴存比例的下限(最低32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经行政和工会盖章的下岗职工的名单。  3. 基数调整和验证的工作程序  (1) 各汇缴单位应于7月份起携带基数调整和验证资料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网点办理基数调整和验证手续(教育系统应在6月份完成此项工作)。  (2) 建行各区(县)支行验证网点对参加基数调整和验证的单位进行验证审核并加盖验证章。  (3) 经单位确认的基数调整以及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经过电脑传输并通过后,即完成基数调整和验证;各单位在完成基数调整后,应及时汇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4) 以“自助系统”形式进行基数调整的单位应先参加验证,再进行基数调整。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做好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自200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将为职工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参加《住房公积金登记证》验证。为便于各单位做好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的范围  1. 已完成2001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参加基数调整和验证。  2. 末次缴存月份在2001年5月份以前的单位(含已申请缓缴的单位),如已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只参加验证;待补缴***2001年6月份后,再进行基数调整。  3. 2001年6月30日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由于停产等原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被封存,如该单位已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只参加验证。  4. 2001年4月1日***6月30日期间已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新开户单位,如单位信息无变更,只参加基数调整。  5.由于各种原因未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单位,需按有关规定先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二、基数调整和验证的内容  1. 审核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和缴存额执行情况;对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进行审批;对欠缴单位(含已申请缓缴的单位)在欠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偿还计划和方式予以认定。  2. 核对和确认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单位根据打印出的《单位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和验证信息核对情况登记表》的单位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和确认,单位的基本信息如有变化的,应主动提出变更;发现职工个人信息有错误的,应予以修正。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1. 申请条件  (1)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是经济效益较差或处于亏损状态,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 ***次申请缓缴的单位应是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且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原已申请缓缴的欠缴单位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单位2000年经济状况与1999年相比,未有好转;第二,单位养老金等也处于欠缴状态;第三,是否按照原申请缓缴时制订的《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执行。  以上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新的缓缴年度内的《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并认真执行。如未执行的,单位应承诺承担暂停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责任。  2. 申请年限  (1)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全体职工统一按当年度下限缴存,应是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即从2001年7月份到2002年6月份。  (2)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中***次申请的单位应自2001年7月起申请,但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02年6月。  3. 审批程序  (1) 单位到所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领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无工会由职工集体签名)后,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3) 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通过建设银行区(县)支行验证网点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4) 申请低于5%缴存比例或第二次申请缓缴的单位,均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4.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须认真填写《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上报时另需携带2000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二000年度结算表清样》和《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凡已申请缓缴的欠缴单位,还须提供上一年度申请缓缴时所制订的《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并提供1999年度的财务报表。  5. 对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处理方式  (1) 申请缓缴的单位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已代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应当每两个月缴存一次。单位应做好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记帐,以便于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 若职工调离、退休、购房等,单位应按批准的缴存比例予以补足后办理转移和提取手续。  (3) 职工购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应在为其补足缴存额的同时,提供与贷款数额相等的保证金。  (4)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执行,若有违反或未通过验证的,该单位应承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暂停的责任。  四、验证的操作程序和处理事项  1. 凡属于验证范围的单位,应在今年基数调整期间,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领取基数调整文件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和信息核对情况登记表》。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的同时,按《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和信息核对情况登记表》的填表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并正确填写由市统计局颁发的主管部门代码(JB0012000)。然后,在向建设银行有关支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时,携带该表和《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办理验证手续。如该表所列的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单位则应将需变更的单位基本信息填写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表》一栏上,并在办理验证时向验证网点提出修改。单位如发现职工个人信息有错误的,应即通知验证网点予以修正。  2.去年未参加年检或未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单位,按去年年检方式到各网点办理;在2001年9月30日前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和注销的单位,携带好有关变更资料及《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到各网点办理更换和注销登记证手续,涉及有住房公积金单位专项贷款的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需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确认后予以变更;在2001年10月1日后单位名称变更的单位,携带好有关变更资料及《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到镇宁路18号二楼(联系电话:62132779)办理更换和注销登记证手续。  3. 应验证而未验证或应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而未领取的单位,在该单位发生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时,建行区(县)支行应通知单位办理上述手续后,再受理。  五、基数调整和验证的要求  1.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方式  (1) 单位原采用计算机自助系统或计算机盘片进行基数调整的,今年仍可采用自助系统或计算机盘片调整。若单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再进行基数调整。  (2) 不实行上述调整方式的单位,可委托计算机信息服务代理公司给予调整。  2. 基数调整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 单位无论采用何种基数调整方式,都应向所在建行区(县)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验证的网点提供本单位《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2000年度结算表清样》。  (2) 单位为下岗职工按低于本单位确定的缴存比例的下限(最低32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经行政和工会盖章的下岗职工的名单。  3. 基数调整和验证的工作程序  (1) 各汇缴单位应于7月份起携带基数调整和验证资料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网点办理基数调整和验证手续(教育系统应在6月份完成此项工作)。  (2) 建行各区(县)支行验证网点对参加基数调整和验证的单位进行验证审核并加盖验证章。  (3) 经单位确认的基数调整以及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经过电脑传输并通过后,即完成基数调整和验证;各单位在完成基数调整后,应及时汇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4) 以“自助系统”形式进行基数调整的单位应先参加验证,再进行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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