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次会议第0709号(社会管理类045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606 2022-09-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次会议第0709号(社会管理类045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8〕13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审计署和***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实行统一征收符合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您从维护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群的切身利益出发,认为分立的征收体制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可持续发展和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建议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这与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改革目标相一致,是完全正确的。总的来看,统一社保费征收主体是社会共识,但对于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还是税务部门征收,此前各界尚有分歧。

二、关于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机构改革方案》,该方案明确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这是社保费征收体制的重大改革。对此,我们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上来,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促改革,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衔接,妥善做好征收体制改革后续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保持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合理划分部门职责权限,积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不断优化征收业务流程,努力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充分保障其社保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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