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37号(经济发展类048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10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37号(经济发展类048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20〕14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疫后区域经济恢复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已出台的政策

今年以来,为对冲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先后研究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等文件,从今年2月起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免。其中,对中小微企业的免征政策执行***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各省份(除湖北省外)减半征收政策执行***2020年6月底,湖北省免征政策执行***2020年6月底。同时明确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自愿暂缓缴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缓缴社保费***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执行到年底,预计全年将减费1.6万亿元。

二、政策实施情况

为做好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实施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我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及时出台《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等配套办法,落实落细减免政策,指导地方全力以赴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取得积极效果。据统计,2020年2-6月,全国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5769.8亿元,其中湖北216亿元,缓缴共计431.4亿元。从各方面的反映情况来看,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复工复产,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落实好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政策,督促各地把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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