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990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42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990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57号

您提出的关于以政策推动应届毕业生进入双创实体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支持高校毕业生依托双创企业就业创业有利于高校毕业生拓宽就业渠道,为双创企业形成人才储备提供有力支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连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减免社保费等政策措施,支持双创企业健康发展,加力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一、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诚如您所言,支持双创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有利于增加大学生就业机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是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中规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享受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19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进一步明确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今年,我部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一道,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的同时,督促各地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努力引导更多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关于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自2015年起,***先后6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下降7.0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缴费率从30%降***23.45%。今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参保缴费负担,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实施免征中小企业三项社保费到12月底等多项社保支持政策,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招募大学毕业生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上述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各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关于增加职称序列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部署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明确提出要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目前,众创空间及孵化器等平台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属地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当地人社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化人才评价机构申报相应系列的职称评审。

下一步,我们将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充分研究建立众创空间及孵化器等平台***管理人员职称系列的可行性、必要性,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包括双创企业在内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加强双创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关于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贷款支持

为缓解大学生创业启动资金难题,按照《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今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进一步降低了申请门槛、提高了贷款额度。按照现行政策,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合伙创业的还可适当提高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各地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强化创业服务,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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