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455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38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455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162号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高度重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障问题,已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就业的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保,由个人缴费。为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特点,适当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鼓励他们积极参保缴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低于职工总缴费比例28%(单位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的规定,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退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统一计发和调整待遇,不因缴费比例低而影响待遇水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明显低于职工总缴费比例,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但也出现有的企业为减轻自身负担要求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问题,影响职工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不利于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不断提高,各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标准也相应提高,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反映缴费压力越来越大。***已出台政策,对下岗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期限、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减轻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压力。同时,有的地方探索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有的地方探索将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核定口径,适当降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缴费负担工作。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16%;同时,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以包括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在内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来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个人缴费基数标准,并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方案》通过降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门槛,同时扩大缴费基数选择范围,赋予了灵活就业人员更多选择权,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单位缴费比例降***16%后,职工总缴费比例为24%,仍高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20%,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仍享受到一定照顾。为保持基金收支平衡,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制度平稳运行,目前暂不具备进一步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的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一是进一步落实好降低社保费率方案,加大力度深入推进,确保降低费率、调整缴费基数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降低参保缴费门槛,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二是进一步落实好社保补贴政策,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到补贴范围,对他们参保缴费给予适当帮助。三是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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