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58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33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58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58号

您提出的关于新形势下支持灵活用工稳定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医疗保障局、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我国灵活就业发展迅速、形式多样,在解决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人员生计的同时,缓解了城镇就业压力,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维护稳定的“减压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助力劳动者实现多渠道灵活就业。

一、关于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

为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让灵活就业人员能够享受更好的就业服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断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面向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全体劳动者,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目前,免费就业服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信息服务、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专项服务等服务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均等化水平持续提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各类劳动者可平等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阶段性缺工企业,提供“共享用工”、用工余缺调剂等急需、精准服务,搭建线上线下灵活用工信息服务平台,广泛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各类需求信息。为进一步强化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专门提出,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进基层进社区,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2019年全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帮助25501万人次实现就业和流动,为4211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现场招聘会发布岗位招聘信息11870万条,网络发布招聘信息40448万条。

下一步,我们将大力支持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专业化、规范化优势,为促进灵活就业发展提供规范有序的就业服务。

二、关于强化灵活就业人员职业培训

为助力灵活就业人员提升就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职业培训工作力度,提升培训质量。一是开展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面向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城乡全体劳动者,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胜任岗位能力,着力将其培养成高素质技能劳动者和稳定就业的产业工人。二是开展针对性培训。《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提出,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三是大力实施线上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探索实施线上技能培训,部署了“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开展了“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等有培训需求的人群通过线上平台进行培训。截***6月底,“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实名注册学员超1300万人次,开展线上培训超过1200万人次。截***2020年8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超过千万人次。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将更多新职业纳入到职业培训范围内,开设满足各类劳动者需求的培训课程,切实有效地提高其职业能力。

三、关于加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在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商业保险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不断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力度。

一是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在参加养老保险方面,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缴费方式。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明确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户籍限制,为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清除了制度障碍。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实现全覆盖,截***2019年底,全国已有37905万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3266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已有相应的政策安排,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保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规定缴费并享受财政补助。总的看,***通过实施全民医保,确保了各类人群参保和待遇享受,截***2019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3292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02483万人。

二是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方面,按照现行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与户籍没有直接关联。同时,为优化经办程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2019年,全国共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近300万人次,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14.2万人次。在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方面,为确保劳动者在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和享受待遇,医疗保障部门先后印发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相关规程,并从规范转移接续手续、妥善处理关系转移有关权益、提升经办服务能力等方面做了工作要求。总体上看,各地认真落实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做好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了各类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三是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商业保险。今年初,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有序发展面向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的普惠保险,创新开发符合初创企业、科创企业以及相关新业态从业人员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和业务。目前,有16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开发了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医疗意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五大类五千多个产品,较好满足了参保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此外,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截***2020年上半年,我国养老年金保险期末有效承保人次7137万,期末有效保单7447万件,为人民群众积累了5471亿元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较年初增长了14.8%。商业健康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为包括灵活从业者在内的人群提供了比较完善的商业保险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开发适合灵活就业人员需求的保障产品,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所有人群提供风险保障,减少其后顾之忧。

四、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法规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高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迅速增长,为扩大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高度重视,出台多个政策文件进行部署,大力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吸纳就业作用。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的适用以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方式的特殊性,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大多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等民事协议,呈现出灵活、复杂的用工特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较难界定为劳动关系。同时,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用工方式不断发生变化。若简单将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调整范围,将大幅增加平台企业责任,不利于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也不利于吸纳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互联网协会和部分龙头平台企业发布《平台企业关爱劳动者倡议书》,引导加强行业自律,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

劳务派遣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促进就业、减少摩擦失业等方面有积极作用,但同时面临劳动者权益保障难度较大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2012年,为解决企业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明确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报全国人大同意,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超过10%。目前,部分企业仍存在超范围、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对劳务派遣的规制不宜过度放宽。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平台企业用工情况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适应平台经济和灵活就业特点的劳动基准,适时出台有关政策。同时,研究提出系统完善现行劳动用工制度的建议,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建议,从根本上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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