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514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93 2022-09-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514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采取措施减轻去产能行业社保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去产能离岗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的问题

做好分流职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是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人社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以下简称人社部32号文件)对职工内部退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署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由于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筹资制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调整,既要充分考虑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又要充分考虑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如果将内部退养职工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2%,虽然会减少一部分企业缴费,但会形成企业内部缴费比例差异,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出现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并造成缴费不合理流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已经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自行扩大降低缴费比例范围或提高降低幅度。

针对企业用工成本较高的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问题。自2015年3月以来,***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年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26.75%,下降3.25个百分点。2016年5月,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目前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基金结余不断增加,但考虑到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较快等情况,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

下一步,我们在抓好现行费率调整政策落实的同时,将密切关注基金运行形势,加强经办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改革举措,着力提高统筹层次,平衡地区间差异,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关于内退职工免缴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的问题

人社部32号文件规定,对于内部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同时,相关政策还规定,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可通过专项奖补资金予以奖补;地方政府收回退出产能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你们提出的统一去产能行业社保政策,在其他行业对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免缴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我们将根据***去产能工作安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落实,做好大龄职工安置工作,保障去产能企业中老职工的合法利益。

三、关于去产能行业企业实行缓缴的问题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缓交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企业和职工只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社会保险法也对用人单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也提出,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要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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