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539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70 2022-09-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53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81号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收悉,经商***统计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平均工资既是缴费的依据,也是计发养老金的基数,缴费基数高低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和基金收支都有影响。各地执行缴费基数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联动机制,既有利于实现基金收入增长,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要求。由于各级人社部门以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因此,每年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后,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应按新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这不是政策调整,是工资增长导致缴费基数的自然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导致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应增长,当本人工资低于缴费下限或高于缴费上限时,个人缴费将受到影响,低收入人员感觉“多缴”,高收入人员感觉“少缴”。由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平均工资的上涨对这部分人员影响较大,近年***已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适当缓解了困难群体的缴费负担。前些年由于经济保持较高增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导致缴费基数相应较快增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幅度趋缓,缴费基数难以继续保持较高增幅。

关于实行阶梯形降基数问题。按照***规定,职工缴费基数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各地均应按此执行。对于流动性大的行业企业人员,包括试用期人员不宜实行特殊的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研究论证将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问题,实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依据,准确反映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夯实缴费基数,体现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

正如您所言,目前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和基础养老金的依据,一方面导致缴费基数较快增长,相应增加了企业和职工缴费数额;另一方面使得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相应增长,退休后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统计局于2009年建立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抽样调查制度,已将工资统计范围扩大到城镇地域全部法人单位。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办法,研究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适度降低困难群体缴费负担。

二、关于用中位数代替社平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依据问题

工资中位数的计算,需建立在统计各单位个体员工工资数据的基础上。由于目前工资统计以单位作为调查对象,收集的是单位工资总额数据,若收集单位的个体工资数据会给调查单位增加较大负担,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当前的劳动工资统计尚不能满足发布中位数的需要。目前我部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与劳动工资统计互为补充,可以计算和发布平均工资中位数。***于是否可以用中位数代替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依据,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论证。***统计局将继续推进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积极开展统计方式、方法的创新,尽快将目前城镇法人单位的统计范围扩大到全部法人单位,争取使工资统计数据更加准确,真实地反映全社会就业人员工资的实际水平和趋势变化。

三、关于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15年3月以来,***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年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26.75%,下降3.25个百分点。截***2016年底,累计共降低企业成本约1350亿元,其中2016年度内降低企业成本约1050亿元,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企业养老保险情况来看,2016年5月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主要考虑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目前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基金结余不断增加,但地区间基金收支情况不平衡。考虑到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较快、***连续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等情况,基金支出压力越来越大,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目前还难以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步降***15%,也不宜降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下一步,我们将在实施现行降低费率政策的同时,密切关注基金运行形势,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稳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着力提高统筹层次,研究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不断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为进一步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创造条件。

四、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问题

近年来,***有关部门针对安置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给予税收优惠。对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各地最高可上浮30%。二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三是提供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职工当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去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之和达到30%,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的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此外,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出台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例如,从2015年1月1日起***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等。包括餐饮业在内的各类商业企业都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切实降低了企业成本,促进了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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