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57号(社会管理类096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41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57号(社会管理类096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利用多渠道做好职工安置的提案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放宽职工内部退养的年龄界限

内部退养是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的重要分流渠道之一。《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以下简称国发7号文件)和人社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32号文件)均对职工内部退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缴费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主体消亡的,允许通过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社会托管、代发代缴的方式实行退养。内部退养年龄之所以设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是充分考虑了职工权益、再就业能力和条件,以及企业的承受能力。同时,内退是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调整,还应以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为主。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抓好企业的内部退养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切实保障去产能中老职工的合法利益。

二、关于由政府为职工一次性趸交社会保险费

做好分流职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是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人社部发32号文件规定,对内部退养人员,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主体消亡的,允许通过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社会托管、代发代缴的方式实行退养。对于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中央财政专门设立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明确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包括企业为退养职工缴纳相关费用补助在内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同时,对于失业人员及其再就业后的社保衔接问题,人社部发32号文件及相关政策明确,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原单位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时,对于被企业吸纳、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可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这些政策也有助于失业人员更好地接续社会保险。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帮助更多的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平稳转岗就业,加强社会保险衔接,切实维护好他们的社会保障等权益。

三、关于鼓励社会企业安置去产能过程中产生的富余人员

企业吸纳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渠道,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去产能中失业人员被企业吸纳的,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3年内予以定额税收减免。二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和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一定比例的,可根据招用人数给予最高2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三是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帮助相关企业及去产能涉及职工更好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引导各类企业更多吸纳失业人员。同时,我部将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研究,进一步完善鼓励社会企业吸纳去产能中富余人员的优惠政策。

四、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和历史***问题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问题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今年,国务院印发了《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件),对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问题作出了总体部署,明确了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厂办大集体改革、剥离国企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政策措施、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这个文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办法。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财政、国资等主管部门,认真抓好国发19号文件落实,加快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加强对地方和企业工作的指导,认真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在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分流安置部分职工,切实减轻国企办社会负担,为国企改革发展、提质增效创造积极条件。

五、关于支持煤炭企业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替代产业

加快转型升级、发展新动能,是煤炭行业实现脱困发展的治本之策。为此,国发7号文件明确提出,要促进煤炭行业调整转型,探索实行煤炭行业“存去挂钩”,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鼓励利用废弃煤矿工业广场及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并明确了相关扶持政策,国土、人民银行等部门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比如在土地利用方面,对兼并重组、转产转型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贷款融资方面,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支持企业通过发债替代高成本融资,降低资金成本。在技术开发方面,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改造,重点创新煤炭地质保障与高效建井关键技术,煤炭无人和无害化、无煤柱自成巷开采技术,推广保水充填开采、智能开采和特殊煤层开采等绿色智慧矿山关键技术,提升大型煤炭开采先进装备制造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切实抓好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各项政策的落实,支持煤炭企业加快转型,实现脱困发展,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发挥更好作用。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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