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次会议第1321号(财税金融类125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619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次会议第1321号(财税金融类125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8〕35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现答复如下:

我部历来高度重视保护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工作。近年来,***先后颁布施行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包括建筑业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并为其招用的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4年,人社部、住建部、原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作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设计,大力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并对落实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等主体的工伤保险责任作出了细化规定。2015年***今,我部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今年年初,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明确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通过按项目参保的方式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截***2018年6月底,全国新开工建筑项目参保率达到90%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607万人,其中农民工1640万人,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589万人和327万人,同比增长29.2%和24.9%,有力保障了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一、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责任的建议

为积极推动工伤保险制度在建筑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同时明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落实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关于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的建议

2011年修订的《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经过三年的努力,全国住建项目“先参保,后开工”的有利局面基本形成。近期有部分省份片面追求提高审批效率,打破了已经形成的施工许可审批同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无缝衔接的有效机制,“先参保,后开工”的良好态势有所松动。住建部表示: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正在对施工许可的办理手续进行简化和整合。如果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将进一步增大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难度,影响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进度,不利于及时发挥投资效益。

下一步,住建部将会同我部逐步完善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以严格执法督促企业依法为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先参保,后开工”。

三、关于立法禁止和严厉查处非法承包转包行为的建议

住建部门一直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为解决法律法规对转包、违法分包等市场违法行为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的问题,2014年8月,住建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明确了建筑市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具体情形,方便了一线监管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有力支撑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2017年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项目37万余个,涉及建设单位25万家、施工单位近29万家,共排查出约1.2万个项目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吊销资质、限制投标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827家,吊销资质的企业1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469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企业3713家;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5万元,责令停止执业23人,吊销执业资格14人,终身不予注册5人,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2101人;罚款总额92923.97万元(含个人罚款3752.88万元)。我部在2017年底专项检查期间,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3.2万户,涉及劳动者1885.3万人,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0584件;共责令用人单位与116.87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补偿赔偿8.9亿元,督促9591户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督促8941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4.8亿元。通过实施专项治理,有力地维护了包括建筑业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2018年,应急管理部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转包分包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转包分包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违法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建筑业市场秩序。住建部拟修订出台《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并适时上升为部门规章,建立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的长效机制。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我们将大力推进建立适应建筑行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大力推动建筑用工方式改革,修改相应部门规章,鼓励劳务班组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务工人员的专业化;采用信息化手段,建设全国统一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建筑工人转型,切实保障包括建筑业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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