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79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774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79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低收入群体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们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指导监督的原则,不断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发挥市场机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决定性作用、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基础上,政府通过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业技能培训、二次分配等政策措施,促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十二五”以来,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均增长12.8%,外出农民工人均收入水平年均增长11.7%,均高于同期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均10.8%的增幅,较好地保障了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一、关于完善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在市场条件下干预工资收入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目的是保证劳动者所获得的最低工资能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同时,为确保最低工资制度得到全面执行,要求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严格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接受检查。“十二五”以来,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和CPI指数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按照每两年***少调整一次的要求,适当加快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加大调整幅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十二五”时期,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1%,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9.8%,较好地保障了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特别是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受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和境外低人工成本竞争等因素影响,企业人工成本承受力受到限制,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过快、幅度过大,会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各地加强对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既考虑保障低收入劳动者需要,又考虑企业实际承受能力,适当放缓了调整频率,合理控制调整幅度,稳慎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使最低工资标准更好地与经济发展相适应。2016年、2017年(截***7月1日)全国分别有9个、11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调增幅度分别为10.7%、10.8%。

正如你们所说,目前最低工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整评估机制还不健全,存在调整过快或过低情况;部分企业也存在规避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健全最低工资评估机制,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全面评估,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最低工资制度逐步规范、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平稳适度。二是加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是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以低收入群体为重点,研究制定加快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

二、关于治理工资拖欠问题

我部高度重视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力度。一是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在指导各地加强日常执法的基础上,每年元旦、春节期间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二是探索建立保障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指导各地在工资拖欠问题突出的建筑行业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发生拖欠问题较多的市县探索建立应急周转金,建立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和政府对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政府负总责的制度,从制度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三是加快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2016年我部制定出台了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为提高欠薪企业违法成本、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措施。经过持续努力,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总体得到缓解,但仍未根治。

为加大对欠薪问题的综合治理,2016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从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监管等方面,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以贯彻国办发1号文件为统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工资问题。一是突出治理重点。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摆在突出位置,加快改革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完善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尤其要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欠薪问题。二是健全治理欠薪问题长效机制。重点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制度,加快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推广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办法,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等。三是加强监察执法。进一步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加大专项整治行动力度。四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研究制定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完善治理欠薪目标责任制度,推动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考核问责。五是加快企业工资支付保障立法,健全工资支付规范和保障措施,加大对企业克扣、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关于二次分配向低收入职工群体倾斜

近年来,政府通过个人所得税征收、社保费率调整等手段,充分发挥二次分配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和生活水平。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立法精神,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承担着以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尽量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低收入者则由于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以及实施税收减免而不征税。在社保体系建设方面,我们以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目标,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及若干配套方案,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次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同步调整。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着力推进大病保险全覆盖,缓解困难群体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开展药品目录调整,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继续增加,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9.72亿人。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扎实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继续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推动全面完成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二是研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初步考虑,在合理确定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针对居民家庭的不同负担情况,逐步增加有关家庭生计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等,降低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三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改革,并在改革立法工作中将认真考虑你们提出的建议。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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