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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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29号(社会管理类177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对此非常关注。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对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共五项险种,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前三项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后两项只由单位缴费。
近年来,在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情况下,企业要求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呼声较为强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适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2015年***先后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成本。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作出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费率降***20%;单位费率为20%,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降***19%,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目前的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从长远看,只有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提高统筹层次、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基金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可持续地适度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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