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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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5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6〕2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是重要的经济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李克强总理多次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2015年,国务院先后决定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会保险的费率,社会保险总费率降低了1.75个百分点。2016年4月13日,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增强企业活力,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4月14日,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国务院决定和《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如下: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9%,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二是失业保险,可以将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目前,多数符合条件的省份已经或即将公布当地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制定好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具体方案,并做好方案的备案工作。同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地方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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