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013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32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01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13号

您提出的关于2004年以后缴纳养老保险人员衔接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是上个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等法规明确的,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件)再次予以确认,***今仍在执行。此政策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政策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对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及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104号文件没有关于个体劳动者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政策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等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扩展***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但对个体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未作出具体规定。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时的主要考虑是,为不易达到领取长期待遇条件的女性劳动者,创造一个增加缴费年限的条件,同时也符合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适当推后的大趋势。此政策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情况下,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作出的规定,目前还不宜作出调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延长,相应推迟退休年龄是必然趋势。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对研究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提出了要求。延迟退休年龄是一项重大的经济社会政策,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延迟退休年龄直接涉及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稳慎把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国情出发,综合考虑劳动力总量变化、就业形势、社保基金状况以及社会接受程度,对参保人员(包括女性农民合同制职工、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龄政策进行深入研究论证,适时提出方案建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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