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815号(财税金融类274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452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815号(财税金融类274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实体企业外部成本负担过重问题亟待解决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对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共五项险种,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前三项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后两项只由单位缴费。近年来,在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情况下,企业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呼声较为强烈。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适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2015年***先后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五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由41%降为39.25%,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作出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费率降***20%;单位费率为20%,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降***19%,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目前的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从长远看,只有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可持续地适度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

社会保险在统筹范围内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费率政策。比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规定,各省要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这是实现和巩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标准和要求,也是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全国统筹的重要保证。从统一制度、体现公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等角度考虑,目前还不宜对中小企业实施单独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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