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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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82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残疾人社保缴纳年限及退休年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是在上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再次予以确认,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10年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上述退休年龄政策充分考虑了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包括残疾职工在内的企业职工均统一执行,为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及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因此,职工工作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一***四级)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法律规定,残疾人实行按比例安置就业的政策。一些残疾人尽管已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指令性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到企业工作。鉴于这种情况,对于安排进企业的残疾职工,在进入企业前已经发生的原发残疾程度,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不宜相应办理病退手续;在进入企业工作后新发生的残疾程度或由于进入企业工作后原残疾程度加重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另外,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目前,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参保人员病残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随着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将得到更好维护。因此,目前不宜再新开残疾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口子。
考虑到残疾职工作为特殊群体,为切实保护残疾职工权益,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企业应为残疾职工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通过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加强劳动保护等措施改善工作环境,适应残疾职工工作,减少对职工身体的伤害程度;同时,可以通过调整劳动岗位(如实行定期轮岗)等措施,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随着“互联网+就业”新型模式的发展,借助于线上平台的新型灵活就业,为残疾人增加了克服身体功能障碍、平等参与社会劳动、分享发展成果的机会。残疾人无论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都可以继续参保缴费。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挂钩,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标准就越高。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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