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183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417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183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费率总体情况是:职工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为20%,职工缴费为8%。职工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6%左右,个人缴费为2%。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为2%,个人缴费为1%。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和单位浮动费率制度,平均费率约在1%左右,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费率最高不超过1%。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在大范围内筹集资金,分散社会风险。其筹资规模主要受人口结构、社保制度模式、覆盖范围、保障项目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当前,由于人口老龄化加重,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空间日益缩小,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持续刚性增长,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同时,还存在着缴费基数偏高、部分险种基金结存较多、地区分布不均衡等问题,由于以上各种因素,我国各项社会保险费率总体相对偏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我们将加强调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适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率。失业保险方面,今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2%。下一步,将结合修订《失业保险条例》,根据各地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合理确定失业保险费率和建立费率调整机制。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今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用人单位适当上浮或者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抓紧制定完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的具体政策,经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医疗保险方面,适当调整职工个人账户政策,理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结构,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适时适当降低医疗保险费率。养老保险方面,当前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尚不具备,还要逐步推进全民参保登记,不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参保缴费能力,增强基金自身的收支平衡能力。从长远看,应综合采取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为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创造条件。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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