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81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29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81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77号

您提出的关于将种养殖企业按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 季节性、临时性用工工伤保障问题

如您所提,随着乡村振兴等***重要战略实施,种养殖企业等众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其工伤事故抗风险能力弱、季节性、临时性用工占比较高等行业特点对于工伤保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此前,对于临时性用工占比高的建筑行业,我们已出台政策允许建筑业临时用工可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对于商贸、餐饮、住宿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小型服务业,我们也出台规定允许按照营业面积大小核定参保缴费。此外,在实践当中,不少地方对于临时性、流动性用工占比较高的其他行业,也在积极根据其产业特点创新参保管理方式。如浙江东阳出台《影视群众演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通过影视劳务公司将当日参加演出任务的群众演员派工名单及时发送给社保经办机构并实时动态调整人员名单的方式为其办理参保,较好解决了影视行业临时用工工伤保障问题。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指导各地结合地区产业结构实际,开展多种创新参保方式探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各地做法,总结地方经验进行推广。

二、超劳动年龄用工工伤保障问题

您提到因农村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导致60岁以上超龄劳动者成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种养殖企业的用工主体问题。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中,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构成的前提。在实践当中,为进一步做好超龄人员工伤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其中对于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已按项目参保两种情形作了规定,有利于更好保障这部分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您提到的将养殖企业季节性用工按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合理确定缴费基数、费率并优先办理参保的建议,对于进一步保障这一行业用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和发展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对包括养殖企业在内的众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工伤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这部分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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