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803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26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80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缴纳保险基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其他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规定执行。职工平均工资既是缴费的依据,也是计发养老金的基数,缴费基数高低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和基金收支都有影响。各地执行缴费基数与平均工资增长联动机制,既有利于实现基金收入增长,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要求。由于各级人社部门以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每年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后,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应按新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这不是政策调整,是工资增长导致缴费基数的自然增长。因此,不能将2016年缴费基数确定为2017年的缴费基数,也不宜每年人为将缴费基数增长控制在2%-5%范围,或以当地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导致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应增长,当本人工资低于缴费下限或高于缴费上限时,个人缴费将受到影响,低收入人员感觉“多缴”,高收入人员感觉“少缴”。由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平均工资的上涨对这部分人员影响较大,近年***已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适当缓解了困难群体的缴费负担。前些年由于经济保持较高增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导致缴费基数相应较快增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幅度趋缓,缴费基数难以继续保持较高增幅。

目前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和基础养老金的依据,一方面导致缴费基数较快增长,相应增加了企业和职工缴费数额;另一方面使得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相应增长,退休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办法,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而适度降低困难群体缴费基数。

另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15年3月以来,***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年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7.25%,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26.75%。截***2016年底,累计共降低企业成本约1350亿元,其中2016年度内降低企业成本约1050亿元,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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