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65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56 2022-09-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65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养老保险制度关系长久民生和社会经济协同发展,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确定适当的养老保险费率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关于实行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尽快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建议十分有意义。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对于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增强制度公平性、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适应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城镇化、就业多样化、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劳动力流动导致地区抚养比差距扩大,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省份不断增加,通过全国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养老金发放的要求愈加迫切。目前,全国各省级单位已全面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具备了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工作基础。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抚养比地区差异大、基金结余不均衡、各级政府责任不清晰等许多实际问题,还需要科学设计、稳步实施。

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问题专题研究,形成了全国统筹方案稿。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完善,意见一致后报请国务院审定实施。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将为全国范围逐步统一并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创造条件。

二、关于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是重要的社会经济政策。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呼声较强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2015年,国务院先后决定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保险的费率,五项社会保险总费率由41%降***39.25%,三项保险合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550亿元。2016年,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国务院进一步决定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4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费率降***20%;单位费率为20%,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降***19%,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根据上述意见,2016年5月26日,经安徽省政府同意,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2018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到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降***1.5%,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1%,个人费率0.5%维持不变。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5月份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其多缴费用可抵扣次月缴费。

下一步,我们将抓好降低费率落实工作。一是继续跟踪指导,督促已出台降低费率文件的安徽等省份尽快落实到位。二是对相关省份2016年、2017年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缺口严重地区予以重点关注。三是加强调度,及时指导地方解决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四是着眼长远、综合施策。当前,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目前的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从长远看,只有加强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综合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持续地适度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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