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7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13 2022-09-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家政服务产业化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正处在城镇化步伐加快、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老龄化程度提高的重要阶段,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发展,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

一、关于财税政策

2009-2012年,财政部分别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亿元、7亿元、7亿元、8亿元支持家政中心、城市家政服务体系试点、家政网络中心及服务网点建设和家政人员培训。2013年,加大政策集成力度,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2.2亿元,由地方统筹用于发展家政、养老、健康等生活性服务业。2014-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24亿元,创新支持方式,支持吉林、山东等8省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通过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基金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重点支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面向大众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与家政服务业融合发展。

为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支持服务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市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目前营改增改革已在全国推开,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营改增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为服务业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家政服务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经实行了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另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延续对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

二、关于社会保障政策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已经与家政服务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在务工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选择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一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二是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企业均可按规定申请上述补贴。

三、关于用地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土资源部专门出台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并配合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出台了若干涉老用地的支持政策措施。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中,对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等九方面问题分别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上述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在***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将土地利用现状分为12个一级类,细化为50多个二级类。由于“家政服务”未在上述土地分类中明确,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家政服务设施的具体用地类型,确定适用的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可以划拨供地;不符合的,土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下一步,我们将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对家政服务业进行整体规划和布局,制定和完善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发展的财税、社保、土地等产业配套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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