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推进职工养老保险精细化管理

admin 585 2022-09-27


我市进一步推进职工养老保险精细化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职工养老保险精细化管理,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补缴程序、退休审批以及个人账户管理等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是规范参保缴费登记。外省市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用工的,应到本市登记备案地办理参保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凭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办理参保登记。同时,强调社保经办机构应标注新老参保人员户籍性质。 二是明确补缴保险费程序。用人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应携带劳动合同书等能够证明申请补缴期间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补缴时间少于12个月的,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 12个月到36个月(含)之间的,还应经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超过36个月的,经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补缴会审小组复核。 三是加强退休审批管理。严格退休后延手续的审批,办理后延退休手续应报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没有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或后延退休手续的,其退休时间和养老金标准应按照达到上述年龄的时间确定。严格跨省市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本市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需经市、区(县)两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严格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特殊工种审核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仅作为参保人员当年度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 四是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参保人员离境定居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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