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彩资讯  >   易才动态  >   文章详情
各地开展第三十四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发布......
2024-04-29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第三十四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 北京:《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4年)》发布。
◆ 甘肃:关于调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 湘鄂:两地推进医保互联互通工作方便群众就医。
◆ 重庆:5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 合肥:取消限制,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 昆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 成都:全面取消限购,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
◆ 贵阳:5月6日起,优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

01
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第三十四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认真组织开展好第三十四次全国助残日(5月19日)期间主题活动,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的决策部署,着力推动实施《“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助残日活动。

一、活动主题

科技助残,共享美好生活

二、活动措施

(一)制定活动方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联系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部署全国助残日主题活动,制定助残日期间的活动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要围绕全国助残日主题“科技助残,共享美好生活”,通过新闻报道、文化活动、文明实践等形式,广泛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宣传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和经验,宣传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蓝图,特别是残疾人领域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应用,为残疾人创造幸福美好生活等方面的举措成效,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度、影响力,大力营造共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要求,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推动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融入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大局,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魂育人,按照各自职责,聚焦助残日主题,为科技创新成果支撑残疾人工作领域应用场景提供更多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新时代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积极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题。

2.各地科学技术、发展改革、残联等部门要围绕科技助残开展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展示和加强科技助力残疾人领域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应用,提升科技助残水平,以科技创新助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残疾人共同富裕。宣传以科技创新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通过康复和辅具适配等更好融入社会、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3.各地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要围绕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展活动。实施好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加大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力度,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应用,进一步深化金融助残服务。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数据与残疾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及时落实残疾人监测对象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保、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的帮扶措施。推动农村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各地乡村振兴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围绕促进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开展活动。通过科技创新发展新产业,拓展残疾人就业新形态。全面完成《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扎实推进促进残疾人就业十大行动及“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美丽工坊”残疾妇女就业增收等项目。探索规范按比例就业新形式,扩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广泛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规范中介机构残疾人人力资源服务工作。

5.各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围绕提升残疾预防和康复等服务水平开展活动。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应用,不断提升残疾预防和康复等服务水平。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投入。开展孤独症儿童关爱促进行动,提升孤独症儿童医疗、教育、康复等水平。持续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残疾人友好医疗机构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就医便利。落实《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推广实施方案》。

6.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残联等部门要围绕无障碍环境建设开展活动。支持引导新技术在信息无障碍领域的发展和应用,助力弥合残疾人面临的“数字鸿沟”。宣传贯彻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做好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创建、深化网站和手机APP无障碍升级改造、无障碍环境认证等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高质量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在全国助残日当天向全国手机用户群发手机公益宣传短信。

7.各地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围绕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开展活动。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口动态监测,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分层分类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升精准管理水平。深入开展“精康融合行动”,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质增效。做好残疾老年人保障服务工作。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精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质量,更好保障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各项权益。

8.各地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围绕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开展活动。深入实施《“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健全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完善送教上门制度。推动落实《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推动融合教育质量提升。积极发展学前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积极开展扶残助学活动,落实《第二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21-2025年)》,结合助残日,强化在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的宣传推广工作。

9.各地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驻军部队要围绕本次助残日主题,发挥各自优势,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参与,针对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困难残疾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推动落实各项保障残疾人权益政策措施,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环境。

10.各地可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军队负责同志在全国助残日期间,走访困难残疾人家庭、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教学校、就业帮扶车间、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鼓励社会各界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切实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宣传要求

各地要组织新闻媒体围绕全国助残日主题积极开展采访报道,深入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深入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和残疾人共同富裕采取的有力措施、政策和成效,深入挖掘、大力选树、广泛宣传残疾人自强典型和助残先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共同创造残疾人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第三十四次全国助残日口号

1. 科技助残,共享美好生活

2. 科技赋能 携手未来

3. 贯彻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4. 平等、融合、共享 推进残疾人事业现代化

5. 促进残疾人较高质量就业 提高残疾人生活品质

6. 推进扶残助残文明实践 营造良好社会文明风尚

7.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02
北京:《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4年)》发布。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加熟悉税收优惠玫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熟练掌握申报表填报方法,更好的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本书重点将使用频次较高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常见政策、操作指引、填报要点整理成《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旨在为纳税人提供一本通俗易懂的工具书,由于时问紧张,本书中难免有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扫码查看申报指引↓



03
甘肃:关于调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规范争议案件受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9号)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各级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甘垂直管理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在甘所属单位、央企在甘且由本省省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省属企业以及其它由本省省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在甘肃省辖区内,且由外埠省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五)驻甘部队军级以上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市(州)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在全市(州)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二)市(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州)属企业以及其他由本市(州)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三)央企和省属企业在本市(州)辖区内,且由本市(州)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州)辖区内,且由外埠市(州)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五)驻所在市(州)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六)省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争议。

三、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县(市、区)属企业以及其他由本县(市、区)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央企和省属企业及所在市州属企业在本县(市、区)辖区内,且由本县(市、区)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所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县(市、区)辖区内,且由外埠县(市、区)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四)驻所在县(市、区)部队团级以下聘用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五)市(州)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争议。

四、特殊情形案件的管辖

(一)争议涉及多个用人单位的,按照第一被申请人(申请人)用人单位的登记机关级别确定管辖级别。其中涉及劳务派遣用工的,按照用工单位的性质确定管辖级别。

(二)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按照该用人单位的出资单位、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确定管辖级别。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其他事宜

(一)登记机关包括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职能部门。

(二)用人单位的类型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

(三)上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下级仲裁委员会办理;下级仲裁委员会对自己管辖范围内重大、疑难案件,经上级仲裁委员会同意后可移送上级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仲裁委员会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被指定管辖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管辖范围内影响较大,由本地仲裁委员会处理可能有失公正的案件,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异地管辖。

(五)本通知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511号)自2024年4月22日起废止。

04
重庆:5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医保发〔2024〕12号),从5月1日起,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范围报销(不包括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一、待遇享受标准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重庆市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待遇标准和随单位参保职工一致。

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超过支付限额后,继续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报销。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人员享受遗传疾病基因检测统筹报销,一个孕周期最高支付额度、支付比例、范围与随单位参保职工标准一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人员不享受遗传疾病基因检测统筹报销。

二、中断缴费后是否享受待遇的三种主要情况

第一种:已经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二种:参保期间中断缴费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足额补缴的,其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再次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种: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3个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且职工医保待遇正常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超过3个月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自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再次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切换参保关系待遇衔接的两种主要情况

第一种: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当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其中,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即,要么居民医保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超过6个月,要么居民医保折算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超过6个月。

第二种:以个人身份参保接续转为随单位参保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四、特别提示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按照重庆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05
湘鄂:两地推进医保互联互通工作方便群众就医。


为了提升人民群众医保业务办理和就医报销便利度,近日,湖南、湖北医疗保障互联互通合作工作正式启动。湘鄂两省医疗保障互联互通合作内容涵盖参保信息查询、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区域互认等方面。

据湖南省医保局介绍,目前,湘鄂两省在医疗保障互联互通方面已有部分工作执行落地,包括参保信息查询、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等。根据湘鄂医疗保障互联互通事项清单,湘鄂两省部分地区已经实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面启动住院、普通门诊、5个门诊慢特病等医保业务的跨省直接结算。

据悉,湘鄂医疗保障互联互通工作还将继续推进,合作内容持续扩大,包括参保证明打印、参保缴费查询、异地就医区域互认、扩大湘鄂两省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病种范围等,群众就医报销将更加便利。

06
合肥:取消限制,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 关于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一、提取政策


取消异地购房、还贷提取户籍限制。缴存人在合肥市外购房、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查验户籍。

二、贷款政策

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异地缴存人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具备合肥市本地户籍。

◆ 进一步人员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政策的通知

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条件:

取消合肥市户籍限制。

将以个人名义在本市正常连续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调整为满六个月。

07
昆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4月26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整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包括购房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下同)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一)缴存人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的;

(二)缴存人家庭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不予受理情形

(一)缴存人家庭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缴存人家庭名下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缴存人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非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备注:上述第一、二、三条内容中所指的住房,不含缴存人家庭本次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

四、住房套数查询

(一)缴存人家庭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认定缴存人家庭名下住房套数。

(二)查询范围

1.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昆明市且购买昆明市住房的:

(1)购房地在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五区及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查询缴存人家庭名下主城区范围内住房套数;

(2)购房地在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外的,查询缴存人家庭名下购房地住房套数。

2.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昆明市以外且购买昆明市住房的,须查询缴存人家庭购房地及缴存地住房套数,购房地与缴存地住房套数合并计算。

08
成都:全面取消限购,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


4月28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建局分别发布通知,成都取消限购政策,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现就提高多子女家庭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调整为90万元,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本通知所指多子女家庭为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09
贵阳:5月6日起,优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月24日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政策施行时间为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经研究,决定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

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三、支持住房公积金“既提又贷”

缴存人家庭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

缴存人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现行住房公积贷款最高额度

(一)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7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60万元。

(二)多子女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8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70万元。

六、实施人才支持政策

(一)提高贷款额度。

持有有效贵阳人才服务绿卡的缴存人,认定为A、B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2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50万元;认定为C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0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20万元;认定为D、E、F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7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90万元。

持有有效筑才卡(高层次人才)的缴存人,认定为A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2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50万元;认定为B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0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20万元;认定为C、D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7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90万元。

持有有效省级优才卡的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0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20万元。

持有有效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7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90万元。

持有有效贵阳人才服务绿卡、筑才卡(高层次人才)、省级优才卡、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缴存人,贷款额度可在其根据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50%。

(二)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

持有有效贵阳人才服务绿卡、筑才卡(高层次人才)、省级优才卡、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可在现行额度基础上上浮50%。

七、其他

(一)本通知所称的单缴存人家庭,是指借款申请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其配偶未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其配偶虽然在上述两个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6个月的家庭。

(二)本通知所称的双缴存人家庭,是指借款申请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配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其配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家庭。

(三)本通知所称的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其中,有离异婚史的,按抚养权核定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数量。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文字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税务、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华社、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建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微信关注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易才官方微信
HR共享加油站
请选择您的咨询类型
企业服务
个人咨询
企业咨询
400-098-7766
员工服务
400-108-8080
质量监督
400-666-8686
商保体检
400-060-9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