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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点劳动法 | 与员工倒签劳动合同要承担怎样的法律风险?
2024-05-16
来源:易才集团

易才集团精心推出全新的
「易点劳动法」法律课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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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HR朋友科普简单易懂
实用落地的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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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期易才上海公司业务法务部吴海生律师带来的直播课程《劳动合同订立的风险防控及电子签的法律效力》已于4月11日上线,这期课程吸引了近2000名HR的踊跃报名,大家在直播课程中也纷纷提问。我们汇总了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01
签订劳动合同


Q1:员工和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第三方公司没有给劳动者合同,劳动者要合同也不给,这个能认定没有合同吗?

A:现今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多对签订劳动合同做程序性审查。所谓的程序性审查,即在企业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只要企业履行了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一般法院都会认为企业满足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约定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支持员工的双倍工资诉请的。

所以,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未给到员工,一般情况下法院是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

#02
合同签署日期


Q2:劳动合同倒签是什么意思?

A:劳动合同倒签指,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员工补充签订合同,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署日期(即落款日期)提前至实际用工之日或法定期限内。

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也存在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的违法风险。

Q3:劳动合同只要一个月以内签订,签署日期没有什么要求吧?

A: 最迟不得超过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

Q4:试用期签订试用期合同,转正签劳动合同,日期写的从转正后开始生效,有风险吗?

A:存在风险,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转正后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两方面的风险:

(1)既有可能被认定为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2)又有可能面临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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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对工作地点的约定

Q5:如果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模糊,Offer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明确的,有问题吗?

A:因劳动合同和offer的用工地点约定不同,某些地区的仲裁或法院会倾向认为offer的地点为工作地,此时用人单位可能难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地进行调岗调整。

Q6:工作地点是跟着项目走的,全国各地都有可能,合同上的工作地点应该怎么写?

A: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将履行的工作地和可能的工作地均进行列明,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跨区域对工作地进行调岗的,法院和仲裁通常认定该调岗需要劳动者同意。

#04
对劳动报酬的约定


Q7:劳动合同上只约定基本工资,其他工资(如绩效工资)不明确写入合同,合法吗?

A: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与实际发放薪资并不一致这种情况通常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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