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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重庆24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公布、7月起海南社保缴费费率有变......
2024-06-24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三部门:印发通知推动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 人社部:修订《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重庆: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公布。
◆ 郑州:最高120万,住房公积金多项政策有变。
◆ 厦门: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调整。
◆ 南昌: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优化。
◆ 海南:社保缴费费率有变,7月1日起执行。
◆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调整。
◆ 云南:推出个人就业创业“一件事”服务新模式。

01
三部门:印发通知推动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决策部署,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提出11条稳就业政策举措,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通知》明确,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登记失业青年的,可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间见习补贴。政策均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建立先进制造业企业集群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打包办理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和助力人才发展系列政策。鼓励引导基层一线就业,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统筹推动其他基层服务项目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招募规模。强化创业支持,扩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通知》要求,大规模组织招聘对接服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定向送资源、送岗位、送服务。加密招聘频次,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地市每周至少举办一次专业性招聘、每月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招聘。强化青年求职能力训练和学徒培训,组织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今明两年每年募集不少于100万个就业见习岗位。

《通知》提出,实施就业困难青年专项帮扶行动,强化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帮扶,普遍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强化困难毕业生结对帮扶,量身制定帮扶计划,针对性提供高质量岗位信息。

《通知》强调,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统筹就业与人才政策服务事项,推进档案接收、补贴申领、社保缴纳、落户手续等政策服务“一件事打包办”。指导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普遍设立青年就业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此外,《通知》也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提出要求。

02
人社部:修订《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03
重庆: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公布。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重庆市相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24年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9362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所称“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04
郑州:最高120万,住房公积金多项政策有变。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执行时间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控管理暂行办法》,于2024年6月5日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积金〔2024〕20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自2024年6月7日执行。

二、主要内容解读

1.支持租房提取

新市民、青年人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承租本市公租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其他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在年度内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单身缴存家庭年提取金额为18,000元,已婚缴存家庭年提取金额为36,000元,或者按照职工当年实际缴存额提取。

2.购房提取时间延长至5年以内

因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5年内,凭房屋交易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制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累计提取金额应不超过购房人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3.提高首次和首套房贷款额度

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96万元,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4.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

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按照对应限额上浮20%。

5.家庭住房套数认定

家庭住房套数按照拟购住房所在地现有住房认定,或者以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为准。

6.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显示家庭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家庭第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7.调整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认定还款能力时,家庭收入按照夫妻双方(单身家庭为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者社保系统记载的工资基数综合认定,单缴职工家庭中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退休职工),在社保系统中记载的工资,可认定为家庭收入的一部分。

8.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

未办理贴息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办理贴息贷款的,符合“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时,可将贴息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有关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6月7日起执行,未涉及的提取和贷款政策及已经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继续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05
厦门: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调整。

厦门市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购房者和租房者均受益。

◆ 厦门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调整

1、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在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限额内,其可贷额度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

2、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阶段性启动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4、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只能一个家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的条件限制。

5、我市无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由每月不超过1200元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800元(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06
南昌: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优化。


6月18日,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 关于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部委推行的“认房不认贷”政策,中心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购房所在地购买唯一住房的,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2.不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信息为认定依据。

上述新政策于2024年7月1日(含)起执行,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商转公业务以受理时间为准。

07
海南:社保缴费费率有变,7月1日起执行。


海南发布《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职工社保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到调整海南省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通知》对海南省职工社保缴费事宜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从2024年起,海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从发布次月起执行。

二是阶段性调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调整至最低水平,即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按5%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08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调整。


◆ 西安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原政策规定“两次租房提取申请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调整为“自然年度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09
云南:推出个人就业创业“一件事”服务新模式。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医疗保障局成立工作专项组,创新推出个人就业创业“一件事”,联动3个部门9项经办业务整合,推行“一个标准、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一站服务、一次反馈”服务新模式。

以就业创业“一件事”为支撑点,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

今年以来,云南省人社部门牵头成立多部门联动协同机制,从企业视角和群众需求出发,全面梳理就业登记、社保医保登记、创业贷款申请、补贴申领、人事档案转递、公积金账户设立等9项个人就业创业“一件事”主题场景,制定公布个人就业创业“一件事”工作方案和办事指南,对事项名称、责任单位、审批层级、服务对象、办理形式等统一规范,推动关联事项实现跨层级、跨部门、高效便捷办理,不断推进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同质同效体验,更好服务民生、服务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以“幸福里社区”为切入点,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云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16条措施》,统筹建设以“幸福里”社区为龙头,以零工市场、“家门口”公共就业服务站点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支撑的“四位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重点引导公共就业服务向基层下沉、加强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服务功能、规范服务标准、夯实服务能力,为推进个人就业创业“一件事”实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提供全方位基础支撑。

以“云岭创业贷”为创新点,持续优化服务模式


为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云南省人社厅牵头设立“云岭创业贷”专项贷款试点,专门纳入个人就业创业“一件事”集成服务,持续优化服务模式。截至5月31日,已发放贷款65笔、金额4864万元,单笔最高1000万元。

以“一库一平台”为落脚点,不断夯实服务基础

全力推进云南就业信息化“一库一平台”建设,构建起全流程进系统、全业务实名制、全服务用数据的就业工作新模式,为推进就业创业“一件事”提供基础信息系统支撑。持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业务功能模块26个,全面覆盖就业管理服务和就业政策申领等业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社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联办机制,实现对内业务统一办理、对外服务统一提供。

同时,启动云南就业“码上办”,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可通过二维码获取云南就业创业政策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图,实时查询了解全省及各州(市)、县(市、区)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机构信息,享受针对性就业服务。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南昌公积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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