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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变、多地发布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上海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2024-07-01
来源:易才集团

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三部门发布新举措,帮扶残疾青年就业创业。
◆ 多地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有变。
◆ 多地发布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北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 上海:7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 上海:2024年度职工医保“封顶线”调高至63万元。
◆ 湖北: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 海南:社保缴费费率有变,7月1日起执行。
◆ 西安:医保结算有新变化,拟于7月1日起全面实施。
◆ 石家庄:《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01
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27条。

其中,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不当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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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三部门发布新举措,帮扶残疾青年就业创业。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提出11条稳就业政策举措,其中针对残疾毕业生等群体,提出实施就业困难青年专项帮扶行动。

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开展先进制造业职业体验活动,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观企业园区、车间厂房,感受工作氛围,增强职业认知。指定人社服务专员归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就业岗位,依托就业信息资源库和招聘平台,加强数据比对,促进高效匹配,并打包办理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和助力人才发展系列政策。建立先进制造业企业集群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赋予相关企业高层次人才举荐权,推动具备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

四、鼓励引导基层一线就业。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统筹推动其他基层服务项目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招募规模。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适应基层治理模式创新需要,挖掘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基层就业机会。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等政策,畅通职业发展通道。

五、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强化青年创业支持,构建创业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流程办理、孵化服务等全周期服务机制,推进创业服务集成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扩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保障青年灵活就业合法权益。

六、大规模组织招聘对接服务。组织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开展政策宣传、校园招聘、指导培训等活动。人社厅局长要结对帮扶就业压力大的高校,定向送资源、送岗位、送服务。组织开展“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作为服务重点,普遍设立招聘专区。加密招聘频次,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地市每周至少举办一次专业性招聘、每月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招聘。强化数字赋能,推进线上线下一体服务,探索岗位发布、组织对接、面试洽谈等“一站式”在线服务,便利青年求职应聘。

七、强化青年求职能力训练和学徒培训。要加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职业指导和求职能力训练,组织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模拟面试、简历诊断、职业规划等互动教学,组织企业参观、行业调研、岗位锻炼等体验活动。组织青年和毕业年度学生参加新型学徒培训,提高技能水平,按规定对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企业和学校给予学徒培训补贴。

八、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更多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2024年起,每年募集不少于100万个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九、实施就业困难青年专项帮扶行动。强化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帮扶,建立实名台账,普遍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结对帮扶,加强与农业农村、残联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将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求职补贴发放对象纳入帮扶台账,制定专项计划,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针对性提供高质量岗位信息。

十、高效办成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统筹就业与人才政策服务事项,公开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加快办理进度,推进档案接收、补贴申领、社保缴纳、落户手续等政策服务“一件事打包办”。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公寓等支持,为青年就业提供便利。指导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普遍设立青年就业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青年就业驿站,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一、加强就业权益维护。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大就业权益知识普及,在招聘会现场、服务大厅和相关网站发布防范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典型案例、维权警示和投诉渠道,增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和各类校园招聘活动参与企业资质及岗位审核,避免不合理招聘信息。

03
多地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有变。

◆ 兰州市

6月20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发布调整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

缴存基数:

调整后,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251.17元的3倍,即:27753.51元;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为2020元,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为20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 1960 元。

◆ 广州市

6月24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明确2024年度(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3年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调整后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2300元,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9579元。

◆ 石家庄市

6月25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缴存基数:

根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石公管委〔2024〕6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宜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石家庄市(不含辛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2680元测算,2024年度(2024年7月-2025年6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5670元,最低为5134元。

◆ 乌鲁木齐市

6月26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明确2024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4年6月26日起实施,7月31日结束。

缴存基数:

依据乌鲁木齐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3197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7672元。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对外公布的乌鲁木齐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70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70元。

◆ 西安市

6月27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通知,西安地区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

缴存基数:

一、1.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23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30918元,下限不得低于现行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限金额执行;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职工月平均工资处于上下限区间范围之内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四、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西咸新区最低工资2160元/月;

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2050元/月。

西铁分中心缴存单位职工最低工资参照2160元/月执行。

◆ 贵阳市

6月27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2024-2025年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标准。

缴存基数:

一、根据《贵州省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公布的2023年度贵阳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024—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496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992元。

二、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4年度贵阳贵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4〕6号),2024—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9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90元。

◆ 南宁市

6月27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缴存基数:

一、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设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125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3375元,合计为6750元。

二、根据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设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99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00元,合计为200元。若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再作相应调整。

◆ 太原市

6月28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明确2024年度(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4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缴存基数:

1.自2024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再变更。

2.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3.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8110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7027元;最高月缴存额为6486元(其中:单位3243元,个人3243元)。

◆ 湖南省及长沙市

6月28日,湖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发布了《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缴存基数:

湖南省直公积金中心发布的《通知》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长沙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5213元”计算,即月平均工资为10434.42元计算。

长沙市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长沙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5213元”计算,2023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434.42元。

因此,202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31303元,最低为1930元。

◆ 呼和浩特市


6月28日,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明确2024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自2024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呼和浩特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报告》(呼统发〔2024〕17号)“2023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6341元”计算,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9085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呼和浩特市四区、和林格尔县1980元;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1910元。

◆ 海南省

6月28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通知,海南将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市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市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本通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参照标准执行。

三、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定两调整,各缴存单位应于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202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工作,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按2024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进行调整与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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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篇幅限制,易周刊只列举缴存基数,关于各地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情况等请上各地区官网查询。

04
多地发布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江苏省

2023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5102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620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5088元。

◆ 广东省


2023年度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分别为131418元和80685元,同比分别增长5.2%、3.9%。

◆ 福建省

202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8520元,比上年增加4717元,名义增长[1]4.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4%。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1401元,增加4424元,名义增长4.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0%。

海南省

2023年,海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4572元,比上年增加9770元,名义增长9.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0%。

◆ 陕西省

2023年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6969元,比上年增加8126元,同比名义增长8.2%。扣除物价因素,2023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8.1%。

◆ 安徽省

2023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3688元,比上年增加5039元,名义增长5.1%,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6769元,比上年增加4770元,名义增长4.7%。

◆ 湖南省

2023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7015元,比上年增加5602元;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277元,比上年增加4497元。

05
北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有关规定,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一致。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照终止妊娠之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06
上海:7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本市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

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增加80元,调整到225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调整到1804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调整到1595元/月。

07
上海:2024年度职工医保“封顶线”调高至63万元。


2024年7月1日零时起,本市职工医保将进入2024医保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61万元提高到63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按规定继续报销80%。

2024年医保年度的职工医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住院(含急观)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23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2024医保年度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也将于7月1日计入,计入办法与2023医保年度一致。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余额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自助查询。

08
湖北: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我省自2024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以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7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无需重新申报;用人单位部分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申报2024年度缴费工资的,应当于2024年7月向税务部门申报此部分职工2024年度缴费工资。

2024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新增职工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新增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当月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业务。

四、系统升级停机切换时间

由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请用人单位根据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费相关业务。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于2024年6月21日18时至2024年7月2日8时,暂停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线上线下所有业务。

(二)医疗保障部门将于2024年6月21日18时至2024年 7月2日8时,暂停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线上线下参保登记相关业务,具体包括:单位参保登记,职工、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职工、居民、灵活就业人员暂停参保,人员终止参保,在职转退休,单位信息维护,参保人员信息维护,单位应收核定等涉及人员参保信息和核定缴费类的业务。除上述业务外其他医保业务不受影响。

(三)税务部门将于2024年6月26日18时至2024年7月2日8时,暂停办理全省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等各项业务。

(四)2024年7月2日8时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其他问题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医疗保险其他问题可拨打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电话咨询。

09
海南:社保缴费费率有变,7月1日起执行。


海南发布《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职工社保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到调整海南省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通知》对海南省职工社保缴费事宜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从2024年起,海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从发布次月起执行。

二是阶段性调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调整至最低水平,即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按5%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西安:医保结算有新变化,拟于7月1日起全面实施。


西安医保就医购药新变化

为严格执行国家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要求,保障参保群众权益,西安市拟于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参保居民就医购药结算使用身份证增加验证机制。

结算方式

验证机制调整后,我市参保居民在就医购药结算时支持以下3种方式:

(一)医保电子凭证;

(二)社保卡+社保卡密码;

(三)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密码。

温馨提示

1、已申领电子凭证的参保群众可继续使用。

2、针对操作不便的老人和儿童,亲属可使用国家医保APP绑定亲情账户来申领医保电子凭证。

3、未申领社保卡的参保居民,如存在未通过人脸识别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申领医保电子凭证,可联系参保所属地经办机构线下激活并获得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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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近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缴存

·缴存对象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职工: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宜低于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缴存单位可向所属管理部申请降低缴存基数,但不得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在此上下限内自主选择。

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计算职工的缴存基数,于每年缴存七月份住房公积金时调整一次。

·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选择10%或24%。

·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封存、转移

·封存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业务,停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工作调动的;

职工退休的;

单位与职工暂时终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职工死亡的;

因其他原因须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未办理封存业务的个人账户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和转移业务。

·转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本人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三、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石家庄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离休、退休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被纳入石家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九)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状态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额度

1.租房提取

租住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期内已付的租金。

租住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额度上限。

2.购房提取(石家庄市内)

购买商品房&购买二手房的:

2024年4月1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2024年4月1日以后(含)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房产持有期间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每人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3.购房提取(石家庄市外)

2024年4月1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2024年4月1日以后(含)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房产持有期间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每人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因一次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4年4月1日前竣工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建造、翻建、大修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已付费用,取整到百元。

2024年4月1日以后(含)竣工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房产持有期间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已付费用,取整到百元。每人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贷期间,可提取贷款结清之前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逾期产生的罚息,取整到百元。

6.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提取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每年提取账户余额,所有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分摊费用,取整到百元。


文字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公积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公积金管理中心、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陕西省统计局、江苏省统计局、海南省统计局、福建省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局、湖南省统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上海医保、湖北人社、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安市医疗保障局、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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