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彩资讯  >   易才动态  >   文章详情
5大薪资常见问题,你分得清吗?
2024-07-08
来源:易才集团

HR在日常工作中
会遇到很多关于薪酬计算与管理的相关问题
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今天小编为大家梳理了
5个关于薪资的常见风险点
以帮助HR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挑战

01
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合规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是指除加班工资以外的实发工资总额。

根据公司的工资结构,如果工资结构只有基本工资一项,那么基本工资应当等于或者大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工资结构=基本工资+提成+补贴等,则要看实发工资总额是否低于最低收入,而不是单纯的看基本工资。

那么实际支付的工资一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因自己的原因缺勤,没工作满一个月,得到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是有可能的。

即便不是员工原因,也有可能出现企业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的情况。比如,在停工、停产的情况下,企业支付的生活费就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

不过,各地关于生活费的规定不完全一样,部分地区生活费就是最低工资,如上海、天津、海南等,还有部分地区生活费是最低工资的80%,如广东、江苏、浙江等,具体数额还需要查看各地的生活费标准。

那么假如员工付出正常劳动,企业也在正常经营,员工实际到手的工资是否就一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了呢?

员工到手的工资应该扣除了社保公积金,如果员工的应发工资就是最低工资,再扣除“五险一金”,那么员工实际到手的工资就肯定低于最低工资了。

关于这一点,各地规定也有所不同。

目前,国内大多数地方包括四川、山东、浙江、河北、内蒙古、贵州等,最低工资都包括社保公积金。而只有少部分地方的最低工资会剔除社保公积金,如北京、上海、安徽。

更多详情请点击文字查看:注意!最低工资别踩坑,发不对会违法!

各省市最低工资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



02
应得、实发、本人工资,有什么区别?


一、应得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二、实发工资

实发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收入,即应得工资在扣除社保、个税、公积金等各项费用后的数额。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三、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所以本人工资是有特定场景的,在工伤相关的场景中特指缴费工资。

03
员工在企业内取得的收入都是工资吗?

一、工资构成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非工资项目构成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04
企业工资支付记录需要保存多久?


一、一般情况

大部分地区的普通员工,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记录需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二、特殊情况

部分地区对于工资支付记录的保存年限便有特殊规定,比如山东省需要保存至少15年的时间备查,深圳市则是3年。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为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三年。

除了特殊地区,也有特殊人群需要注意,比如企业如果支付工资给农民工,则需要保存三年的工资支付记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在保存期限内,用人单位对于工资支付表负有举证责任,企业应当按当地要求保管工资支付记录,以免在相关劳动争议中承担责任。

05
离职人员工资应该什么时候支付?


很多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会将离职员工的工资支付时间调整至下一个常规的工资结算日,与企业其他员工的工资一同发放。或者由于企业内部工资结算的流程和时间安排,企业可能会将离职员工的工资支付推迟几天进行。这样的方式合规吗?

关于此问题,多省市皆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规定: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同时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依法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结清劳动者工资。

以上为部分省市条例,详情内容请查看各省市人民政府官网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应先参照所在地的规定进行处理,无当地规定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易才薪税服务支持全国200余座城市的属地化工资发放与个税申报,打通从工资数据提交、考勤统计、智能算薪、金税直连算税报税、到银行直连智能发薪、结果反馈的全流程薪税闭环服务,保障薪酬核算的准确,发薪全流程的透明、高效。




来源:湖南人社、四川人社、多省市人民政府、多省市社会保障局、中国人力资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云南生态环境厅等。

微信关注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易才官方微信
HR共享加油站
请选择您的咨询类型
企业服务
个人咨询
企业咨询
400-098-7766
员工服务
400-108-8080
质量监督
400-666-8686
商保体检
400-060-9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