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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云南最新最低工资标准发布、《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2024-08-26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吉林&云南:最新最低工资标准发布。
◆ 海南: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 绵阳:公积金最新调整,包括提取、买房、公积金补贴等多个方面。
◆ 泉州: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调整。
◆ 西安:事关就医看病,9月1日起,正式实施。
◆ 郑州:医保和生育保险调整。
◆ 绍兴:家庭型医保政策发布。
◆ 咸阳: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

01
吉林&云南:最新最低工资标准发布。


◆ 吉林省

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

吉林、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

四平、通化、辽源、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 云南省

一、具体标准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二、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补贴。

四、执行时间上述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适用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02
海南: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第三条  停工留薪期自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依据《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目录》,附件),针对身体不同部位或器官遭受的伤害类型确定。

第四条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超出《分类目录》相应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确定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不累计计算。

第七条  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的,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额外30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工伤职工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停工留薪期申请,用人单位在《分类目录》范围内给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积极接受工伤医疗,尽早重返工作岗位。

第九条  工伤职工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10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并向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确认。工伤职工未在期满前10日内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确认。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应在收到该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停工留薪期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和本办法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涉及职业伤害期确认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附件涉及的期限计算,月按自然月计算、周以七个自然日计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03
绵阳:公积金最新调整,包括提取、买房、公积金补贴等多个方面。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 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

· 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二、调整住房套数认定

购房人在绵阳市范围内新购商品住房且购房所在县(市、区)、园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所购住房按首套房认定;已有住房正挂牌出售的,住房套数认定相应核减。

缴存人在我市范围内新购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仅以购房所在县(市、区)、园区住房贷款余额作为认定依据。

三、放宽存贷款挂钩限制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强制留存6个月缴存余额,仅需留存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

四、支持先租后购

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租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当年仍可办理购房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当年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合并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五、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新购商品住房购房款,减轻缴存人购房款支付压力。

六、家庭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

缴存人在绵阳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还有针对于高校毕业生的公积金补贴优待政策:

1、在绵高校应届毕业生、非在绵高校来绵落户的应届毕业生在我市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首次开户缴存每人补贴200元;

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依法连续缴纳“五险一金”满6个月后,每人再补贴3000元。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缴存职工,毕业5年内(含5年)在绵阳辖区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前提下,可贷额度上浮30%

具有足够偿还能力的,单、双缴存职工可分别执行35万元、50万元保底贷款额度。

上述调整自2024年8月23日起实施。

04
泉州: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调整。

近期,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自2024年8月12日起,全市六项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新规定,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优化营商环境。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取消异地贷款户籍地限制。异地缴存职工在泉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权益,无需再提供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证明。

三、优化军人贷款额度认定办法。借款申请人配偶属于在军队缴存公积金的现役军人,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含)以上的,按照双职工政策计算其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

四、拓宽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范围。凡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进一步减轻职工支付首付款资金压力。

五、健全提取审核机制。职工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六、简化死亡提取手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资金,应提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储蓄账户。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银行储蓄账户的,或提取金额小于一万元(含)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申请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为职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承诺书,免于提交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05
西安:事关就医看病,9月1日起,正式实施。


◆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近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相关通知,9月1日起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此外明确了试行范围和规范。

8月19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其中提到新增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试行范围和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价格项目

新增门诊诊查费(药学)、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院内会诊(药师)、多学科联合会诊(含临床药学)等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图源: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二、明确试行范围

本次新增项目限省内具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试行医疗机构在项目实施前,须将本院备案管理的临床药师人员资质情况报送本地区医保部门,省属省管医疗机构报送省医保局;如相关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发生变化,应实时上报。

三、规范服务行为

试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主动在院内明显位置公开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药学服务标准规范和临床药师制度规定,并据实收费,不得虚构服务、串换项目、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不得发生将药学服务变相异化为向患者收取门诊和住院“人头费”“门槛费”行为。

四、加强政策协同

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建立药品集采政策执行情况与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协同机制,加强对辖区内试行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采政策的监督考核力度,对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医疗机构暂停收费;如本地区省属省管医疗机构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报省医保局批准后暂停收费。

五、建立监测机制

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建立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监测机制,按季度定期开展监测分析。试行医疗机构须每月统计填报项目实施情况,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告市(区)医保局,省属省管医疗机构按要求报省医保局。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市(区)医保部门和试行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凝聚共识、引导预期、回应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陕西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 9月起辅助生殖将纳入陕西医保报销

7月31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自9月1日起,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06
郑州:医保和生育保险调整。


郑州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郑州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其参保人员缴费当月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中断缴费当月停止待遇。

二、2024年1月1日起,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自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三、2024年1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含欠费期间);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再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自足额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其本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生育保险待遇按生育保险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07
绍兴:家庭型医保政策发布。


为积极推动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落实家庭型医疗保障工作减轻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绍兴印发《绍兴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试点)》文件。

一、补助对象

家庭成员户籍均在绍兴市内,且均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家庭:

一类家庭: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二类家庭:

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一类家庭:

(1)家庭上年度在绍兴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等即时结算后,再经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优抚补助、其他帮扶以及慈善救助等梯次减负后,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10万元(含)以下(若家庭存在以下一种情况即不符合该条件:

①家庭成员中存在财政供养人员;

②有两人及以上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③有两人及以上参加职工养老保险;④按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基数推定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超过10万元的);

(3)家庭成员名下住房不超过1套(含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且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唯一且自住除外)等);

(4)家庭成员名下不超过一辆车;

(5)家庭成员中不存在登记市场主体;

(6)无其他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家庭。

二、具体措施

1.参保缴费补助政策一类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已有医疗救助政策全额补助。

2.高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一类家庭:专项补助、兜底补助具体按照《绍兴市暖心无忧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类家庭:补助对象在绍兴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等即时结算后,再经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优抚补助、其他帮扶以及慈善救助等梯次减负后,家庭负担超过5万元的,对自负部分给予5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资金筹集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财政资金(含福彩公益金)、社会帮扶资金、慈善捐助资金、惠民型商业补充保险结余资金等多渠道筹集建立“暖心无忧基金”。对在2024年度开展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试点的地区,市财政一次性安排80万元资金予以支持。

“暖心无忧基金”专户设在各区、县(市)医保局,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原则上在“暖心无忧基金”列支,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暖心无忧基金”具体按照《绍兴市暖心无忧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补助流程

二类家庭高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医保系统即时结算后家庭自负部分补助资金)按年申请结算。二类家庭于每年1月底前在浙里办“共富家庭”“暖心无忧”模块提交上一年度自负医疗费用补助申请,家庭资格认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医疗费用审核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费用进行核定。

暖心无忧基金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结果进行复核并在“暖心无忧”模块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医保部门于4月底前向符合条件家庭发放补助。政策施行后,二类家庭高额医疗费用2023年补助原则上在2024年10月底前发放。

08
咸阳: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


咸阳市从2024年9月1日起,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咸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患者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以陕西省卫健委2023年7月31日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名单为准)的门诊费用实行医保联网直接结算。

联网结算不成功的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结算的,参保患者相关医疗费用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文字来源:吉林省政府、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海南省人社厅、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咸阳医保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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