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2024年居民医保最新缴费标准公布。
◆ 人社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 北京:发布二季度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报告。
◆ 江苏:关于调整2024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 南京:2024年公积金贷款新规定发布。
◆ 武汉:9月1日起,对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全面优化。
◆ 岳阳: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变化。
◆ 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新政。
◆ 长沙:开启住房公积金睡眠账户清理工作。
01
2024年居民医保最新缴费标准公布。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
通知要点:
· 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 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 全面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
·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 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 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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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人社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积极推广电子证书。
加强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网信等部门对有关公众号、APP、短视频、互联网群组等网站平台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筛查、甄别,督促指导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申请许可,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结合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核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予以关闭或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及未经许可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网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依法依规对相关网站平台进行处置。
二、严格网络招聘服务监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招聘服务监管制度,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网上预警监测。严格招聘信息管理,督导网络招聘服务机构落实招聘信息审核责任,规范审核流程,加强审核人员管理,切实保障招聘信息真实、合法。
强化数据安全,落实数据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指导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有关数据。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督导大型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完善技防、人防、制防一体化信息保护措施,引导接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非明文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对外发布或使用涉密、敏感信息前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有效防范泄密、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等事件发生。
规范管理以直播带岗、依托零工平台线上匹配供需等方式开展的职业中介活动,依法打击服务过程中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等违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网信等部门,综合运用责令改正、处置账号、下架移动应用程序、暂停招聘服务、关闭平台或网站等措施依法处置。
三、加强对就业歧视行为监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推行招聘信息规范格式,防止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年龄、学历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加强监督检查和动态监测,定期检查或抽查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对就业歧视有关关键词开展线上监测,针对性跟踪调查、督促提醒。
加大惩处力度,对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强化现场招聘安全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增强现场招聘安全管理意识,严格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各类现场招聘安全有序。
压实举办单位的主体责任,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公安、消防安全等要求,防止招聘现场发生踩踏、疫情、火灾等安全和自然灾害事件。
加强招聘现场管理,建立实施巡查制度,督促举办单位合理匹配场地面积、招聘规模与展位数量,足量配备现场工作人员,合理把控入场人数。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总结评估制度,梳理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持续提升现场招聘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五、规范市场服务收费行为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收费监测机制,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收集、发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及所属网站等平台上明示收费标准,在服务台账记录服务收费等情况,有效维护市场服务收费秩序。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内部推荐”等为名收取高额费用、介绍挂靠“残疾人证”牟取不正当利益、诱导个人参与贷款、以培训等名目设置求职招聘陷阱骗取财物等违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探索实施“一线多查”、“一案多查”,健全案件移送、行刑衔接等机制,形成有力震慑。
六、强化市场活动综合监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综合运用现场监管、线上巡查、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宣传引导等措施,加强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管理。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库建设,及时采集、公布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强化日常监管,制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计划,探索实施网格化管理,分期实现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
加强重点监管,对举报投诉多、违法违规线索反映集中或涉案在查的有关单位,采取加大检查频次、联合检查等管理措施。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风险预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与监察执法协作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的涉行政处罚的线索案件移送监察机构处理,监察执法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监管机构,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整治相关突出违法问题,依法打击人力资源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对求职者教育引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宣传解读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发布违规典型案例、求职风险提示,提升求职者防范识别能力和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开展诚信教育,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服务窗口,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信用知识教育,提高求职者诚信意识。探索加强求职者职业信用管理,对求职者有关身份、学历、经历等造假以及考试作弊、职业骗薪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约束。
各地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积极探索创新,细化监管措施,强化跟踪问效,推动工作落实,积极营造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环境,更好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顺畅有序合理流动。
03
北京:发布二季度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报告。
今天,市人社局发布《2024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薪酬状况报告(二季度)》(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从重点产业、岗位类型、岗位等不同维度对本市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展开分析。
受部分重点产业发展以及消费、服务业季节性拉动作用影响,二季度北京整体薪酬水平呈现平稳态势。
◆ 分行业看
智能/高端制造产业
随着“北京智造”发展进入快车道,智能/高端制造产业月平均薪酬中位值为13219元/月,薪酬同环比涨幅相对领先。
生活服务业
二季度生活服务业稳步发展,月平均薪酬中位值为8029元/月,薪酬同比有所增长。
◆ 分群体看
专业/技术人员
北京市数字经济、智能/高端制造等新质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专业技术人才竞争激烈,薪资延续增长态势,二季度专业/技术人员月平均薪酬中位值达到了12507元/月
技能人才
技能人才薪酬也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初级、中级、高级技能人才月平均薪酬中位值分别为8220元/月、10593元/月和11008元/月。
◆ 分职业看
特色优势产业
作为北京市重点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智能网联汽车专业技术及高技能数字人才均备受青睐。自动驾驶研发工程师、新能源汽车工程师薪酬中位值均超28000元/月,车联网测试工程师、电池算法工程师等热招岗位薪酬均超24000元/月。
新数字职业
作为5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示的新数字职业,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员、智能网联汽车装调运维员、智能制造系统运维员等薪酬中位值均超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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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报告》中的薪酬水平统计口径均为2024年二季度各月份税前应发工资总额(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销售提成及相关津贴福利待遇)进行算术平均,不包含年终奖金、股权激励及分红等。
04
江苏:关于调整2024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明确如下:
一、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
1.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46元,二级139元,三级136元,四级134元。
2.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3%,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上调伤残津贴。
3.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86%,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066元/月、3253元/月、2440元/月。
4.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资金来源
1.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4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门诊住院待遇标准
(一)门诊诊查费
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门诊诊查费,按最高不超过38元/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住院床位费
工伤职工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按不超过50元/床日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其他事项
本次明确的门诊住院待遇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基数口径
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
四、工作要求
请各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及时发放。建立工伤保险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卫健、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工伤事故、待遇支付等信息的互通。
05
南京:2024年公积金贷款新规定发布。
一、贷款年限
延长贷款使用年限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5年,公积金贷款年限由退休后延长5年放宽至退休后延长10年;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已婚的,可贷年限按照申请人夫妻中可贷年限长的计算,不再区分主款人或配偶。
二、首套房认定标准统一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和商业贷款认定标准统一,也就是公积金贷款的首套和二套的认定条件由商业银行来决定。对于组合贷款,商贷认定是首套,公积金就是首套,按首套利率来执行。
三、公积金贷款次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按照贷款时认定的房产套数计算,不再查验历史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取消“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对于首套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限制。不过,房屋仍存在未结消公积金贷款,不允许再进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政策继续执行。
四、贷款额度
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取消首次首套限制关于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以前贷款首次首套才能上浮到60万元一人、120万元一户,现已取消首次首套限制。
此次调整自2024年8月27日开始执行,已经申请贷款但没有发放的根据贷款申请人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
06
武汉:9月1日起,对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全面优化。
一、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与《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10倍×缴存系数”,现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20倍×缴存系数”。
二、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类型
《办法》《细则》规定的购房贷款类型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市购买首套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认定标准执行”,现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和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三、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商转公”贷款政策
《办法》《细则》规定“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现调整为“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参照武汉市单位职工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我市现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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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岳阳: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变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总体要求,同时适应全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按照市房地产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岳阳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相关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注意:以下调整,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细则后实施。
一、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提取范围
(一)缴存职工在本省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其父母、子女均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但提取和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二)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在本省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缴存职工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和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三)缴存职工、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并取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其家庭成员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结清个人住房贷款,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结清贷款应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二、进一步放宽购房提取政策适用范围
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近两年内首次登记并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所承担的契税、维修基金的总和。
三、进一步放宽可提可贷政策适用范围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价款,不足部分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同时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持余额不得少于1万元。
四、进一步放宽异地贷款政策适用范围
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展期
为有效减轻还贷压力,借款人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展期,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且在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之内。
六、进一步优化业务服务措施
1.推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建制。不论户籍,凡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纳入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
2.支持贷后调整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申请在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之间进行一次变更。
3.进一步拓展商转公直转业务。增加商转公直转业务经办银行,并将商转公直转范围从中心城区拓展至各县(市、区)。
4.放宽公积金贷款月对冲签约条件。核算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如果同时满足当前公积金余额大于12个月的还款额,且当前公积金余额与当前正常月缴存额的60倍之和大于月还款额的60倍两个条件,则可签约月对冲协议,每月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划扣应还贷款本息。
5.放宽无房缴存职工租房提取时限,实行按季提取。提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岳阳市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每次可提取3-12个月的租金,两次提取最低时间间隔缩短为3个月。
08
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新政。
一、芜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六个月(含)内,可参照《芜湖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应届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以实际缴存,也可以暂不缴存。
三、应届毕业生留芜后,未实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补缴时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补缴完成后视同连续缴存,一次性补缴金额不得超过补缴期间的我市最高缴存额。
四、应届毕业生未留芜的,可申请封存账户并销户提取账户余额或转移接续至外地。
五、应届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超过一年未发生汇缴业务的,账户将自动封存,封存后可申请启封、销户或转移接续。
六、应届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
七、应届毕业生在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其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的账户应先申请封存,封存后账户余额可申请销户提取或者转入单位设立的账户,转入后按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9
长沙:开启住房公积金睡眠账户清理工作。
为激活长期封存睡眠账户中的沉淀资金,提升缴存职工消费能力,我中心将开展住房公积金睡眠账户集中清理工作,请广大缴存职工相互转告,尽早办理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账户余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处于封存状态且超过五年未发生缴存、提取,目前无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睡眠账户。
二、清理时间
集中清理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
三、办理渠道
1.职工符合退休、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提取条件的,可通过“长沙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申请办理提取。职工存在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录入错误或发生变更的,职工个人或者单位可到中心各服务网点申请修改并办理提取。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到中心各服务网点申请办理提取。
3.职工已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且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通过微信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线上申请办理账户转移。
四、其他事项
1.各缴存单位应对本单位长期封存的“睡眠账户”逐一进行清查,核实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准确性,并积极通知其办理相关提取手续。
2.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办理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拨打0731-12329热线咨询。特此公告。
文字来源: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北京人社、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京发布、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住房公积金、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