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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印发、新版《“走出去”税收指引》发布......
2024-10-21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两部门: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走出去”税收指引》。
◆ 济南:2025年居民医保政策最新调整。
◆ 北京:公积金贷款有新举措。
◆ 上海:公积金提取新政,11月1日起施行。
◆ 重庆:住房公积金有调整,涉及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商转公。
◆ 深圳:公积金100%租房提取政策延期。
◆ 昆明:公积金政策调整,事关个人住房贷款。

01
两部门: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第三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第六条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第九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前,需经过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

第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02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走出去”税收指引》。


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新版《指引》坚持“需求导向、通俗易懂、方便查询”原则,对“走出去”纳税人在海外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及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进行归纳整理,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总结共性涉税问题120项。   

此次修订是继2017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将涉税服务事项由原来的99个扩充至120个,同时,新增了“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和“‘税路通’服务品牌”两个章节,更新补充了2021-2024年生效的税收政策文件及税收协定有关内容,以期帮助“走出去”纳税人积极适应国内外税收环境新变化,助力企业行稳致远。

新版《指引》全文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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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济南:2025年居民医保政策最新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现就我市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25年度缴费期起,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40元,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90元,驻济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二、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2023年的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760元

三、自2024年10月1日起,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65%;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至75%

四、自2025医疗年度起,大学生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五、自2025医疗年度起,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至20000元

六、自2025医疗年度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用药范围扩大至《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及国家、省集中带量采购的乙类药品。

七、自2025医疗年度起,将居民医保参保人心脏、肝、肺移植和心肺联合移植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不含器官组织源、器官组织源贮存费用)。居民医保参保人为亲属或他人提供组织器官供体者,其发生的手术、检查治疗等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八、自2025医疗年度起,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执行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

04
北京:公积金贷款有新举措。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10月15日发布《关于开展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质效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深入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支持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服务效率,改进服务体验,打通借款人办事堵点,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全体会议批准,现就开展提高贷款服务质效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简贷款材料

1.二手房网签合同由提供纸质材料变为获取电子合同。能够调用电子网签合同核实的,无需提供相应资料原件。

2.二手房售房人由提供身份证变为获取电子证照,售房人配合办理贷款时,能够调用售房人身份证电子证照核实的,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符合条件的二手房贷款,实现借款人“零材料”申请。

3.使用商业贷款申请表代为填报贷款申请信息。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申请表录入系统,借款人对表单内容签字确认。启用新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表》。

二、优化业务流程

1.组合贷款由“串联审核”变为“并联审核”。将贷款流程中“中心先受理、银行后审批”的串联模式优化为“中心与银行同步审批”的并联模式。公积金贷款审批与商业贷款审批同步,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完成组合贷款审批。

2.优化二手房评估流程。一是房屋评估由贷款“受理后”变为“受理前”,将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贷款经办部门受理后进行的二手房评估工作提前至业务受理前,房屋评估公司可提前介入房屋评估。二是评估结果由“纸质”传递提速为“线上”传递,将评估公司线下传递的纸质《评估核查确认书》改为通过邮箱方式发送电子版,贷款经办部门根据电子评估结果先行审核。

3.优化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和新建住房解抵押流程。

一是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由“纸质”传递提速为“线上”传递,借款人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可通过线上传递不动产权证书,由实体传递优化为电子照片。二手房贷款具备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商业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抵押登记。

二是新建住房解抵押及预告登记核验由“面签前”变为“放款前”,将新建住房解押核验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工作后置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内部审核环节外,由原先的面签前取得《关于同意销售和解除抵押权的告知函》或完成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才可通知借款人面签,改为放款前取得或完成预告登记即可。

三、丰富服务模式

1.增加“网点受理、当日办结”模式。借款人在贷款经办部门网点申请的,符合贷款申请政策,如二手房受理前已出具房屋评估结果,或新建住房完成项目勘查并确认楼栋封顶的,贷款受理当日即可完成初审、复审及面签,实现见面即办,同步签约,当日办结。

2.增加“网上申请、上门签约”模式。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商业银行在贷款经办部门指导下提供上门面签服务,无需借款人到柜台办理。

3.增加“委托代办、无需跑动”模式。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取得借款人的授权书后,可至贷款经办部门柜台代其提交贷款申请,无需借款人跑动。

四、加强风险防控

1.受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按照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标准及流程承接服务,对委托代办、上门面签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各贷款经办部门应对商业银行受托办理的贷款业务加强复核及监督,并根据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五、试点范围

受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完成人员培训、考核、备案等相关工作,且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可按上述服务模式开展业务。公积金中心定期公布按上述服务模式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未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的商业银行仍按原模式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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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上海:公积金提取新政,11月1日起施行。


为提升住房公积金便民服务水平,更好地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安居,现就优化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提取限额

1.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2.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其中,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中“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二、优化提取办理

1.增加提取频次。自202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2.调整提取扣款规则。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支持按账户余额提取(提取完成后,账户余额不能为零元)。

3.固定提取日期。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提取日期由“月末”固定为“25日”。

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提取频次、扣款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操作细则。《关于本市高层次急需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提取限额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1号)同时废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4号)、《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6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06
重庆:住房公积金有调整,涉及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商转公。

一、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个人最高额度8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额度100万元;夫妻参贷的可贷额度为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且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多子女家庭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60万元。

(二)贷款成数

缴存人家庭(含多子女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三)其他规定

1、缴存人家庭(含多子女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80%;一手房置换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2、缴存人家庭月负债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二、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目前,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为2.35%,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2.85%;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为2.775%,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325%。

三、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四、参贷规定

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以下简称“参贷”),夫妻参贷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五、其他政策规定

(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须核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套数。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多子女家庭认定

多子女家庭是指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

(五)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四川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贷款

1、选择我市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产品,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并获得贷款资格,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的,购买家庭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2、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并获得贷款资格,可按我市现行置换贷款政策,将已购住房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07
深圳:公积金100%租房提取政策延期。

◆ 延期时间

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10月31日

◆ 提取政策详情

1、无房职工可按月应缴存额100%提取: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2、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

4、构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直付支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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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昆明:公积金政策调整,事关个人住房贷款。


10月14日,昆明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更好满足缴存人家庭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住建局、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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