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彩资讯  >   易才动态  >   文章详情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施行、云南&济南工伤职工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024-05-06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福建:《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6月1日起施行。
◆ 云南:4州市试点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济南:实现工伤职工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四川:《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 郑州:5月6日起,开始办理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
◆ 贵阳:优化多条公积金政策,涉及贷款、提取等方面。
◆ 太原:人才安居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延续5年,符合条件最高可获100万贷款额度。
◆ 惠州:公积金发布最新通知,调整提取政策。

01
福建:《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6月1日起施行。


◆ 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数字化建设

《条例》明确,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依法保护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

《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差异和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应当进行男女平等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工作中的综合应用,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数字化建设;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单位应查询在职者有无犯罪记录

《条例》用了多个条款保障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禁止侵犯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视频、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当把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畅通投诉渠道,完善调查处置程序。

公共交通、娱乐场所、商场、旅馆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防范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协助相关案件调查工作。

《条例》还规定: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和管理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在职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及时解聘。

◆ 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女职工体检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妇女疾病普查制度,提高妇女常见、多发疾病的普查普治率,推动为适龄女性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定期组织农村妇女进行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推动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提供免费的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 为妇女创造公平就业创业环境

《条例》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

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人社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条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政策与就业保障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协商居家办公

《条例》设置了不少生育支持和保障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婚假、产假、育儿假以及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时间等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包含限制女职工恋爱、结婚、生育等内容的条款,不得规定减少、取消产假和哺乳时间等内容。

为提升上述规定的操作性,《条例》明确人社部门、工会、妇联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等制度并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维护职工生育和照顾家庭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回应社会关注的托育问题,率先将国家鼓励的二至三岁婴幼儿托育扩大至三岁以下,即鼓励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三岁以下婴幼儿。

◆ 夫妻共同所有不动产 女方有权要求署名

《条例》设专章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如: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

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条例》同时规定:

农村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的妇女,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

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可以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户籍所在地落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阻挠或者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村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02
云南:4州市试点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全国各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4月1日启动,目前已确定的试点城市131个,开通上线协议机构398家。昆明、曲靖、红河、大理为云南省试点州市,4个试点州市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相关费用。试点期限为一年。

云南省试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范围是:在昆明、曲靖、红河、大理4个州市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在云南省外居住(工作)6个月以上或符合异地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可通过线上申请渠道、线下申请渠道进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线上申请渠道有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和电子社保卡,线下申请渠道有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范围是: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住院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目录有关规定,超出目录和支付限额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含更换)费用、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费、经同意转诊的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等不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03
济南:实现工伤职工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4月1日起,山东省启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济南作为首批试点城市,已率先实现多例工伤职工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后,只要完成备案手续,每次诊疗结束后就可以直接在结算窗口完成费用结算,既便捷又能减轻经济负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备案管理,工伤职工赴外地就医前应先在参保地办理备案,可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办理备案手续。

04
四川:《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4月3日,《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公共法律服务进入规范发展的快车道。

四川是公共法律服务大省,全省共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3.1万余个,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年均提供法律服务500余万件次。

《条例》共7章62条,围绕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将四川公共法律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发展、有法可循。

在规范各级各部门职能职责方面,《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方面的职责,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的内容。

特别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研究处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法律服务规划、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

05
郑州:5月6日起,开始办理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


一、申请对象

根据《通知》规定,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已经使用商业贷款在郑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本地和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包括灵活就业缴存职工。

二、申请条件

根据《通知》规定,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向商业贷款银行设定抵押外,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居住权登记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2.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无尚未处理的逾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4.具有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商业贷款的能力。

三、商转公贷款的转换方式

为了充分支持缴存职工办理商转贷款业务,《通知》明确了“先还再贷”和“公积金直还”两种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其中的一种方式:

1.先还再贷方式。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该方式需要申请人先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具有流程简单,办理方便,转换周期短的特点,所有商业贷款均可使用该方式转换。

2.公积金直还方式。借款申请人持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公积金中心取得房屋顺位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结清商业贷款所需资金与公积金贷款的差额,由借款申请人在结算前另行支付。该方式不需要申请人先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但需要原贷款银行配合,具有结算要求严格、业务流程相对复杂的特点,仅适用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发放的商业贷款。

两种方式的办理要求:根据公积金贷款和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业务规定,使用先还再贷方式的,借款申请人须在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使用公积金直还方式的,原商业贷款须为商转公贷款签约银行发放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应预先筹集商业贷款剩余本息与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资金,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配合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

四、申请材料


根据《通知》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准备如下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和婚姻信息证明;

2.原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贷款余额证明;

4.借款申请人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本人银行卡;

5.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

6.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主要用于了解借款人、商业贷款、房屋状态和房屋性质等是否符合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其中,前四项申请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2份);使用先还再贷方式的,在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后,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第(六)项申请材料;使用公积金直还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第(五)项申请材料,以便启动后续环节业务。

五、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根据《通知》规定,商转公贷款金额、年限、利率和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下列要求审核:

1.贷款金额应不超过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认定的贷款金额,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1)夫妻双方均符合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且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房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为100万元;

(2)其他情况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为80万元;

(3)符合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政策,能提供有关认证材料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为120万元。

家庭有两套住房的,不按购房时间排序认定家庭首套或第二套住房,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均按照家庭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认定贷款金额。

为防止商业贷款延迟结清,导致资金结余,使用公积金直还方式的,公积金贷款金额至少应低于商业贷款余额1万元。

2.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法和还款能力等事项根据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性质,对照新建商品房和存量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审批,具体规定可查询之前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有关通知。

六、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办事大厅有哪些

目前,共有20个办事大厅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具体可根据房屋所在行政区域,到市区或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分厅申请商转公贷款。其中,市区内有9个办事大厅,借款申请人可根据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对照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入驻情况,选择对应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时,可以选择在任何一个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铁路和省电力系统的缴存职工到对应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商转公贷款。

06
贵阳:优化多条公积金政策,涉及贷款、提取等方面。


◆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调整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时间)。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按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的,退休年龄从其规定。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六)已按规定支付首期房款。

(七)能够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八)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执行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等为依据。具体认定标准及执行政策如下:

(一)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第二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2.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住房不超过一套,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

(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不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情形

1.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政府征收或回购,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经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已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3.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其他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4.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离异后,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的。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倍数(25)×缴存系数。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是指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近6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不含一次性补缴)之和的月平均数。夫妻合计月均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缴存系数以借款申请人为准。缴存累计满6个月未满12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1;缴存累计满12个月未满48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1.5;缴存累计满48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申请人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已转移至本市的,累计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计算公式测算的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扣除首期房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二)不得高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三)不得高于按照申请人及其配偶还贷能力系数(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60%。

1.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2.月收入。月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其中,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原则上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为本市规定上限的,可根据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确定月收入。灵活缴存人的月收入和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配偶的月收入,根据其提供的近6个月的收入银行流水、社保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确定月收入。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按照主贷人可贷年限进行计算,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也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

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和贷款所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5年。土地使用权期限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

五、异地贷款

其他城市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其他

(一)缴存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

2.所购二手房为非成套住宅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原贷款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经研究,决定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


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三、支持住房公积金“既提又贷”

缴存人家庭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

缴存人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现行住房公积贷款最高额度

(一)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7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60万元。

(二)多子女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8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70万元。

六、实施人才支持政策

(一)提高贷款额度

持有有效贵阳人才服务绿卡的缴存人,认定为A、B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2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50万元;认定为C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0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20万元;认定为D、E、F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7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90万元。

持有有效筑才卡(高层次人才)的缴存人,认定为A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2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50万元;认定为B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0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20万元;认定为C、D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7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90万元。

持有有效省级优才卡的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0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20万元。

持有有效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7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90万元。

持有有效贵阳人才服务绿卡、筑才卡(高层次人才)、省级优才卡、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缴存人,贷款额度可在其根据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50%。

(二)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

持有有效贵阳人才服务绿卡、筑才卡(高层次人才)、省级优才卡、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可在现行额度基础上上浮50%。

七、其他

(一)本通知所称的单缴存人家庭,是指借款申请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其配偶未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其配偶虽然在上述两个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6个月的家庭。

(二)本通知所称的双缴存人家庭,是指借款申请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配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其配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家庭。

(三)本通知所称的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其中,有离异婚史的,按抚养权核定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数量。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07
太原:人才安居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延续5年,符合条件最高可获100万贷款额度。


4月28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延续执行支持人才安居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该《通知》是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支持人才安居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延续,人才认定标准、贷款额度以及办理流程等内容不变。《通知》自2024年5月23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根据《通知》内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太原市发生住房消费行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太原市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申请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每个家庭可享受一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申请贷款时,人才本人应作为主借款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共同借款人。

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享受太原市人社部门最高档次生活补贴的人才,在太原市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年限限制,不论单方或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享受100万元的贷款额度。

此外,享受太原市人社部门其他档次生活补贴和租房补贴的人才,在太原市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年限限制,不论单方或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太原市普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

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其最终可申请贷款额度,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结合其还款能力、房价、首付比例、征信等其他贷款要素综合确定。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网点,按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办理。

08
惠州:公积金发布最新通知,调整提取政策。


为贯彻“租购并举”的要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305号)有关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要求,加大租赁住房支持力度,进一步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由原规定“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调整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在本市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一)提取频次、额度。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不超过本次增设电梯应分摊的费用金额,只可提取一次(多名家庭成员申请提取的,合计提取总金额不超过本次增设电梯应分摊的费用金额)。

(二)提取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产权人的关系材料(结婚证、户口簿、产权人身份证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增设电梯的批复、增设电梯费用分摊协议、不动产权证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装电梯费用(销售、施工)发票或个人分摊费用发票、申请人名下正常使用的I类储蓄卡。

二、租赁本市商品住房的,由原规定“两次提取间隔时间需满6个月”调整为“每月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期至本次提取日期之间的每月可提取金额之和”,其他事项不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1日,此前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文字来源:厦门市总工会、云南日报、大众日报、四川日报、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西晚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微信关注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易才官方微信
HR共享加油站
请选择您的咨询类型
企业服务
个人咨询
企业咨询
400-098-7766
员工服务
400-108-8080
质量监督
400-666-8686
商保体检
400-060-9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