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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政下,想要合规缴纳,不能忽略的4个关键点
2023-11-10
来源:易才集团
2023年上半年,易才面向全国开展了“2023年度企业社保合规认知度调研”。共计544人参与了此次调研,覆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西安等十余座城市,其中有68.19%的参调人专门负责企业社保业务。

通过对全国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调研,易才收获了大量真实数据,全面反应了HR社保管理中的困境与挑战。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归纳整理了近几年来社保相关的政策沿革,结合实际案例形成指南,为广大HR提供更具建设性与落地性的应对之道

接下来是《社保合规调研报告暨政策指南》中关于社保合规注意事项的精华内容,enj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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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主体“三统一”

随着《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企业的社保合规管理要求持续收紧,主体“三统一” 成为新的合规关注点。

主体“三统一”指的是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必须确保对同一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工资发放和个税缴纳主体以及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三者应当完全一致。“三统一”的概念尽管没有出现在任何官方文件当中,属于“民间说法”,但是我们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中,对相关方的权责义务已经做了明确。



目前,随着各地在社保合规方面的监管力度加大,在缴纳主体“三统一”的合规性上,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 通过发布实施细则或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严格规范;


② 通过对社保增减员系统进行相应配置,规范增员申报材料;


③ 通过在员工社保待遇申领环节,包括工伤保险赔付、生育津贴申领等情况,严格审核申请材料。


可以说,劳动关系、社保关系、个税关系“三统一”的要求是企业社保管理的“基石”。在这个基础上,企业还要注意“人员覆盖范围”、“参保时间”、“社保基数”三个方面的合规性


02

人员覆盖合规性


◆ 必须缴纳社保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需要为以下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与政策的调整,为这些人员缴纳社保时需要注意一些风险点。


1、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全日制员工


在全国各地雇佣全日制员工的企业,可能因为在当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或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员工社保。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简称3.18政策)出台后,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员工社保的方式,由于可能存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所在地与社保缴纳地、社保缴纳主体与实际用人单位均不一致的情形,因而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尤其是总部统筹全员社保缴纳的企业更应注意以上情形,需要企业进行及时调整。


2、劳务派遣/外包员工


针对编制有限、有短期用工需求的企业,可将其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用工管理难题。


对于选择劳务派遣或外包用工的企业要着重注意政府购买服务的限制、劳务派遣比例、上市审查以及跨地区缴纳社保等问题


◆ 特殊缴纳社保的人员


1、非全日制员工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2、灵活用工


① 灵活用工不是万能贴,新业态下的灵活用工员工出工伤之后可能因员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② 2023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提供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三方)三种参考文本,使得合同订立有统一模板可供参考。


3、退休返聘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用人单位不用为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

4、实习生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而言,在校学习的学生在其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律规定,如社会保险、最低工资等规定。

5、部分外籍及港澳台员工

外籍员工

为了解决跨国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两国一般会签订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协定缔约国在对等、互惠、协作的原则下,明确了诸如缴费互免、年限互认、待遇累加等开放包容的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签署双边社会保障协定重点采用互免缴费的方式。从险种看,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有的只有养老保险,不含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港澳台员工

201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对于港澳台人员可能出现的原居住地和内地(大陆)“双重参保”问题,可免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对于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 (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


03

参保时间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风险

1、社保年度审计的合规风险

企业在社保年度审计时被发现有不合规做法,必定会影响企业上市、融资担保、招投标等重大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应充分重视社保的合规操作。

2、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风险

① 工伤赔付

② 医疗保险待遇


04

社保缴费基数合规性


1、在职员工


用人单位内的在职员工,其社保缴费基数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核定,且由社保机构年度核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用于确定当年度的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2、新入职员工


用人单位新入职的员工,入职第一个月全月的税前应发工资就是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


3、特殊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省份、地区、乃至城市,对具体的社保增减员时间会有更为详细的要求,需要留意。例如:


2020年8月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便民回答中回复: 职工入职或者离职当月工作未满全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该职工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下限按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核定),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亦可按全月工资性收入为月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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