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彩资讯  >   易才动态  >   文章详情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又索赔失业金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2024-06-14
来源:易才集团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部分和员工部分组成。如果员工在入职时承诺无需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反悔,要求企业赔偿其未领取失业金的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请看以下案例。

#01
员工承诺公司无需缴纳社保
员工离职后无法领取失业金
仲裁委支持员工要求公司赔偿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王某斌系A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入职时,王某斌向公司出具承诺书:“…… A公司亦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考虑到自身情况,我自愿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由此产生后果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

在职期间,A公司未为王某斌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6月30日,王某斌与A公司劳动关系解除,且解除理由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

2020年7月23日,王某斌提出仲裁申请,认为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不能享受失业待遇,要求A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

2020年12月31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要求A公司支付王某斌失业金待遇损失1704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02
一审法院:
员工不愿缴纳社保又要求赔偿
员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无需支付失业金损失
员工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王某斌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又主张公司赔偿其失业金损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且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王某斌通过书面承诺形式明确表示A公司已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其考虑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由此产生后果由其本人负责,与A公司无关,该承诺系王某斌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王某斌亦未举证证明A公司存在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等情形,现王某斌离职后又以A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A公司赔偿其失业金损失,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另,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出现劳动者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做出拒绝用工的决定,但用人单位在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王某斌仍然提出不上社保并做出后果自行承担的承诺。

A公司在此种情形下没有让其丧失工作机会,仍然给予了其工作岗位,由此并不能以此对用人单位做出完全否定的价值评价,并且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因自己主动放弃上社保而全无保障,其仍然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主张权利保护,并且本案中A公司亦同意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同时,失业保险金利益并未因此次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全然丧失,在以后仍然有机会可以再行申领。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王某斌失业金待遇损失17040元。

王某斌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应当依法支付由此造成的失业保险待遇。

#03
二审法院:
缴纳社保是公司法定义务
无论员工放弃与否均不能豁免
公司应支付员工失业金损失


二审法院: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得到豁免。

本案中,王某斌虽书面承诺因其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承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王某斌主张公司承担失业金待遇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斌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如下: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王某斌失业金待遇损失17040元。

下午茶Tips

点评顾问


1、法定强制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且劳动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劳动关系是由特别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属于法定强制义务,不属于法律关系双方自行约定的范畴。

2、用人单位实际存在获利

现行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和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组成,且用人单位承担部分数额要高于员工个人承担部分,这就导致用人单位因不缴纳社会保险而节约了很可观的用工支出。在这种实际的经济利益面前,员工的书面承诺是否为自愿就存在很大疑问了。对于员工而言,看似表面上每个月无需支付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但从长远考虑,权益是受到损害的。

3、社会利益受损

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收支规则,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不缴纳社会保险,损害的不仅仅是员工的长远利益,也同时损害了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统筹收入。


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仅为作者观点,作者以及易才集团均不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想了解更多劳动法相关知识,欢迎扫码观看易才“易点劳动法”系列课程回放,并下载完整版课件。

点击此处,立即获取

易才集团法务部精心出品了
「2023年易才劳动关系下午茶案例合辑」
内含20+劳动争议案例及法律顾问专业点评
帮助企业降低用工风险

大家可以通过案例学习
更好地指导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快来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

点击获取劳动关系下午茶合辑

微信关注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易才官方微信
HR共享加油站
请选择您的咨询类型
企业服务
个人咨询
企业咨询
400-098-7766
员工服务
400-108-8080
质量监督
400-666-8686
商保体检
400-060-9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