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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多项政策解读

2023-07-05 00:00:00

在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易才特筹办“协同共创 益路同行-2023第二届易心益路助残就业政策宣讲会”六地联动,并重磅特邀各地残联领导,为企业进行残疾人就业最新趋势与政策权威解读。

广州站宣讲会易才特邀请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张满玉老师,为大家带来《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政策解读》,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活动现场内容干货

2022年,广州市已核定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12841家,已核定按比例就业残疾人35174人



了解了广州目前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再来一起看看今年的残疾人就业重点政策解读吧。


0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使用

1. 征收对象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 适用残疾人类型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 认定条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 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5. 征收主体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6. 征缴方式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 逾期申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8. 免征对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9. 施行时间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02 “跨省通办”有关事项

1. 第三方安置认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 计算方式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3. 重复安置

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的残疾人已与其他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残疾人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确认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变更实际按比例安排就业用人单位的,按残疾人提交的《承诺书》认定的用人单位办理;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相关事项应当在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窗口(以下简称认证窗口)办理,并提供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出具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期间不间断)文书,认证窗口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协助上传经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在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下载打印。

4. 申报时间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应在用人单位提出申报请求的2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工作,并将年审结果发送至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5. 数据校验

用人单位通过网络自助申报,认证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按要求自行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其他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认证系统;用人单位通过认证窗口申报,认证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提供上述相关纸质版材料,由认证窗口工作人员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认证系统。


03《总体方案》解读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抓住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这个关键点,不再单纯的关注征收水平的高低,而是着眼于从制度层面激发残疾人对企业招聘的积极性,总体方案主要完善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总体方案针对残疾人的就业难点和堵点提出了以下 7 个方面的工作措施

1. 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

2. 做好残疾人能力资源开发

引入专业化的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的训练,或者是职业评估、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的个性化服务,这将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实际就业需求,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3. 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4. 支持就业服务平台的发展

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5. 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建立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信息共享的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向有关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的全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的信息共享。

6. 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险,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的保障。

7. 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

持续跟进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和质量。


04其他重要政策及相关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各级残联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国家鼓励企业扶持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阐明了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路径),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目标)。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章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1.5%达不到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使用残疾人就业单位安排残疾人要占25%以上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三章经费保障写到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检查。政策保障提出集中就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专产专营、政府优先采购。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给予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信贷等扶持。


05企业税收优惠和补贴

在企业税收方面,各地也有不同的优惠,从广东省的层面,大概归纳了以下几个部分

1. 减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的,而且是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增值税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3. 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是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但是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的总额。

4. 补贴与奖励

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补贴和奖励。

5. 百分之百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缴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百分之百加计扣除。

6. 优先生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来确定某些产品或其专产。

7. 优先采购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8. 优先办理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9. 岗位预留

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的减免摊位费用。

10. 其他企业补贴

社保补贴: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可补贴200元

就业见习补贴: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岗位补贴:广州特别规定每新安排1名全日制应届残疾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就业,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上岗就业半年以上的,可以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有关广州市残疾人就业政策解读内容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协同共创 益路同行-2023第二届易心益路助残就业政策宣讲会”仍在进行中,将为大家带来更多助残就业内容,欢迎大家关注易心益路公众号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