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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点劳动法 | 企业能否以员工业绩不达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24-01-11 00:00:00

易才集团精心推出全新的
「易点劳动法」法律课程系列
讲真实案例,说法律知识

为HR朋友科普简单易懂
实用落地的劳动法
每月一节线上直播课,随时回看
利用碎片时间,开启进阶之路

第7期易才杭州公司业务法务部童志豪律师带来的直播课程《劳动合同解除常见问题分析》,已在今天下午正式上线。

童律师全面讲解了劳动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并提示相关注意事项。不想错过课程精彩内容,快来和小编一起回顾一下课程精华吧~

欢迎点击下方卡片立即获取课程回放,并下载完整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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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者主动离职的情况。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我们常说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两条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来自讲师课件

02
  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对比较理想的解除情形,双方已就解除事宜做过协商,形成书面文件,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相对明晰。

03
  过错性解除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来自讲师课件

对法条中每一项情形的具体讲解,欢迎点击下方卡片立即获取课程回放,并下载完整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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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无过错性解除


◆ 医疗期满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向员工发送返岗通知。一般实务中,如果员工收到返岗通知后,能够继续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假证明,一般可以认为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发送返岗通知的时候,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先确认员工医疗期的期限,即确认员工医疗期是否已经届满,另外,要保留员工请假的相应证明,因为如果后续产生争议,需要单位举证员工医疗期满。

第二,向员工发送调岗通知。员工医疗期满之后,向他发送了返岗通知,员工没有到岗,能够继续提供病假证明,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重新给他安排工作,并向其发送调岗通知。这时候,如果员工继续提供有效的病假证明,或者拒不到岗,可以认为员工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三,安排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各个省市对于是否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规定不一。但为了避免后续用人单位产生违法解除的风险,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尽量安排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符合以上条件的话,应当及时给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 怎样确认员工医疗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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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一般是指员工无法完成用人单位对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量。在这种情况下,裁审机构主要审查的重点在这三个方面:

(1)业绩考核任务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经过确认

(2)不胜任工作的制度依据和事实依据

(3)培训或调岗的合法合理性

● 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 员工业绩不达标或者排名靠后是否等同于不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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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实践中按照这一条去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是比较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外部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

比如用人单位丧失了一些特殊经营权、企业迁移、被兼并或者企业资产转移;又比如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经营需要做出的组织架构调整、部门合并等等,如果有实质的合理性或者必要性,也是有一定概率会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必须要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在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缺少协商过程也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企业经营不善或者业务调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是否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 协商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项?
● 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能否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代替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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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裁员

法律依据可见下:


来自讲师课件

经济性裁员,需要具备解除条件。

首先,裁减人员达到法定条件:

裁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其次,还应当具备法定的合理事由: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这一点需要单位举证,可以提供单位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单位存在经营发生困难情况。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需要注意的是要经过变更劳动合同这个流程。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也是需要单位去举证的。

● 经济性裁员的流程是怎样的?
● 除此之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 劳动合同解除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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