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京津冀实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互认......
2023-12-11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0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体系、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4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2.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3.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我部,并在信封上注明“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以收到信函日期为准)。
电子邮箱:gaoqingkun@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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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京津冀社保经办协同见实效??实现三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互认。
03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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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最新!两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 海南省
12月4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9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三沙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澄迈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9号)同时废止。
◆ 浙江省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
从2024年1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2260元、201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22元、20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 、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施行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附:最新31省市最低工资标准图
05
安徽:八部门发布《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印发《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44号),将安徽省现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扩大至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其他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分散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风险,减轻需要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赔付负担,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具体内容包括:
一、扩大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完善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方式
三、合理确定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四、待遇项目和标准
五、赔付情形和鉴定规定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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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辽宁:公开征求医保相关意见。
近日,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辽宁将进一步规范筹资、待遇和支付等政策,加快实现全省医保政策标准的统一,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4-23447086(传真)
电子邮箱:lndybz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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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黑龙江:事关医保省级统筹,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要求,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牵头起草了《黑龙江省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3年12月20日。
可以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hljylbzj202312@126.com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收)
邮编:15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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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方式有调整。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关于完善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8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8〕253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经2023年11月30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我市原缴费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3500元8个档次。
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81号)要求,自2023年起,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4500元、5500元两个缴费档次,调整为10个缴费档次;
2024年1月起,统一执行自治区12个缴费档次,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500元、5500元(困难群体保留原缴费档次)。
对选择200元至55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高档次缴费(200元档次除外),按照本人缴费档次标准的10%加发缴费补贴。
二、实施更加灵活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参加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在当前年度按照所设缴费档次多次缴费,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按最终个人年度缴费总额对应的缴费档次计算。
三、完善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参加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补缴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提高已缴费年度的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可按已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但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员核定待遇后,不允许补缴或变更缴费档次。补缴历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责任压实到位。各区(县)和各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必要性,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狠抓政策落实,确保惠民人人享有。各区(县)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保、选高档,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县)和各相关部门要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全媒体等传播渠道,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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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南宁:租赁公租房可在线提取公积金。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效能,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厅自12月6日起,开通租赁公租房在线提取公积金功能。
◆ 在线提取方式
公租房在线提取是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租赁南宁市公租房,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租赁住房提取条件的,可通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爱南宁APP”(搜索“南宁公积金”)、支付宝APP(搜索“南宁公积金”)等渠道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网厅,“零材料”自助办理公租房在线提取。
◆ 注意事项
缴存人办理公租房在线提取时需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向相关住建部门、公租房租赁机构核查、调取办理该业务所涉及的名下房产、婚姻及租赁公租房信息,符合条件的即可在线办理提取。
因相关部门反馈的房产、婚姻、租赁公租房等信息缺漏或无法匹配等原因,暂时无法通过系统核验的,职工需携带相应的提取材料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柜面办理。
◆ 提取条件
1.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
2.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南宁市辖区和各县)、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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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北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更新。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2023年12月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天宫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33家医疗机构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条件,符合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将上述33家医疗机构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 信息变更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19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19家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
◆ 中止协议
北京华佑精神康复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5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
注: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 解除协议
高济新世纪医药连锁(北京)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因已注销,申请解除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
注:解除协议后,该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 恢复协议
北京养生堂济生药店有限公司申请恢复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该零售药店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该零售药店恢复协议。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该零售药店及时签订服务协议书。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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