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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相关征求意见、北京启动五项“跨省通办”户政业务、多地医保政策调整......

2023-12-18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关于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推行标准化的意见》印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 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
◆ 北京: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 北京:市公安局全面启动五项“跨省通办”户政业务。
◆ 天津:提高1000元!2024年居民医保报销调整。
◆ 天津:2024年起,社保申报缴费期及参保登记经办业务调整。
◆ 杭州:事关医保,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 太原:这项费用将纳入医保。
◆ 海南:最新!关于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 新疆:事关社保、医保、公积金,这些平台暂停办理业务!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为切实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本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司法解释高质量制定,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


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请在信封或者电子邮件主题上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


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王楠楠,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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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推行标准化的意见》印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全面加强标准化建设,加快实施《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推行标准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支撑和创新引领作用,通过全面推行标准化不断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到“十四五”期末,要全面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规范体系,标准制定应用实现业务全覆盖、地域全覆盖、服务对象全覆盖;标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明显提高。


《意见》明确了加强标准化顶层设计、健全标准体系、加快标准制定、完善政策标准、强化标准实施、推动区域协同、开展效果评估、加强工作宣传、开展人员培训等9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机制,加快形成有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全面推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时间进度、责任分工、保障措施。要加强标准化工作“人、财、物”方面的保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带动社会投入,扩大服务供给,合理引导预期,积极稳妥做好标准制定实施工作。


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供给


(一)加强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围绕制造强国、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梳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信息,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发挥职工培训主体作用,自行组织开展或依托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民营企业与技工院校以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开设冠名班、订单班、学徒班,强化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攻关、技能传承等工作。


(二)畅通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渠道。加大“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落实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企业注册地设立的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职称申报。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推进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发展,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备案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三)健全民营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突出技能人才实际贡献,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于获奖选手可按照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推荐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参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范围。


二、优化民营企业就业创业服务


(四)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综合运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就业创业等各项涉企扶持政策,持续强化倾斜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导向,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到民营企业就业。倾斜支持就业示范效应好的民营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暨关爱员工实现双赢表彰活动。


(五)强化民营企业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各类民营企业,提供劳动用工咨询、招聘信息发布、用工指导等均等化服务。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推动招聘服务进园区、进企业。加快建设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就业信息平台,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招聘求职等一站式服务。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及时将专精特新、涉及重点外资项目等民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提供“一对一”和“点对点”用工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民营企业提供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六)加大民营企业创业扶持。集聚优质创业服务资源,构建创业信息发布、业务咨询、能力培养、指导帮扶、孵化服务、融资支持、活动组织等一体化服务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充分发挥各类创业载体作用,搭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中小微企业孵化服务。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展示交流等推进活动,发掘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培育一批创业主体。


三、推动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提升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健全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聚集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八)强化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推动企业完善劳动争议内部协商解决机制,及时发现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劳动争议协商和解。推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及时化解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持续推进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将预防调解工作纳入“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劳动用工指导等服务,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推动相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一站式化解。强化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加大终局裁决和仲裁调解力度,提升仲裁终结率。


(九)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服务,并融入日常执法和专项检查全过程,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守法用工。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落实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处罚”和“首违不罚”规定,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稳定预期和公平市场环境。


四、加大社会保险惠企支持力度


(十)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民营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十一)发挥工伤保险降风险作用。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工作,化解民营企业工伤事故风险。


五、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把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立足人社部门职能职责,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建立常态化服务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诉求,积极作为、靠前服务,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十三)便利涉企服务。各地要不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清理办理事项、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及时制定更新服务清单、办事指南,提升民营企业享受人社政策便利度。深化涉企“一件事”集成改革,推广“直补快办”“政策找企”,对民营企业政策享受、员工招聘、参保缴费、档案转递等事项打包办、提速办、智慧办。


(十四)衔接公共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做好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工作衔接,促进各类人才资源向民营企业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强化公共服务有序衔接,配合相关部门将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范畴,在积分落户、购(租)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面向社会公开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名单,集中开展人社厅局长进企业宣讲活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创新举措,挖掘先进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04

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2023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现已顺利结束。


本次调整,共有126个药品新增进入药品目录,1个药品被调出目录。143个目录外药品参加谈判或竞价,其中121个药品谈判或竞价成功,谈判成功率为84.6%,平均降价61.7%,成功率和价格降幅均与2022年基本相当。本轮调整后,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中药饮片仍为892种。


本次调整,各部门通力合作,在加强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则、规范程序,目录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以及精细化水平等进一步提升。牢牢把握“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将基金承受能力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满足广大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


完善续约规则,初步建立基本覆盖新药全生命周期的支付标准形成机制,加大对医药创新的支持力度。同时,本次调整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继续适当放宽部分目录内品种的支付范围,药品可及性和用药公平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自2018年以来,已连续6年开展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累计将744个药品新增进入药品目录,同时将一批疗效不确切、临床易滥用的或被淘汰的药品调出目录,引领药品使用端发生深刻变化。


中国药学会相关统计结果显示,目录内药品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占比逐年上升,主导地位进一步巩固,临床用药合理性得到积极改善。同时,创新药进入目录速度明显加快,常用药品价格水平显著下降,重大疾病和特殊人群用药保障水平大幅提升,显著降低了群众用药负担。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国家谈判药品配备情况,可以在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国家医保局官方网站查询。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踔厉奋发、勇毅前行,狠抓新版目录落实落地,着力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用药保障水平,以实际行动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05

北京: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不必在多部门间“来回跑”。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本市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等。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已完成申报或核定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本社保年度后续月份新增或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三)用人单位可以全月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2024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月报应缴未缴、新增员及职工缴费工资上调产生的补缴,向税务部门办理。2024年1月1日前产生的补缴以及2024年1月1日后除向税务部门办理以外的补缴情形,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8日至25日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选择采用自行缴费方式或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税务部门于每月8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未选择批量扣款缴费方式或者批量扣款失败的可以于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缴费。


(五)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已完成申报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2024年1月1日后新办理参保登记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京通”小程序、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北京税务服务号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税务部门需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23年12月27日0:00至2024年1月1日8:00,全市社会保险费查询、凭证及相关证明打印业务暂停办理


(二)2023年12月25日20:00至2024年1月1日8:0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相关业务


(三)2023年12月25日20:00至2024年1月1日8:00,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相关业务


(四)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五)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咨询。


06

北京:市公安局全面启动五项“跨省通办”户政业务。


近年来,按照公安部、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相关部署要求,北京市公安局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主动回应群众对户籍业务服务新要求新期待,全力推动高频户政业务“跨省通办”,努力解决“多跑路”“折返跑”难题,方便群众生活工作。


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在前期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新生儿入户、户籍类证明、户口迁移、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等五项户政业务“跨省通办”工作


一、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


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外省户籍人员婚内在我市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在境内其他地区医疗机构内生育且在我市长期居住生活,为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在我市申请随父或母在家庭户登记户口。具体要求为:父母为同民族,父或母为户主,新生儿姓氏随父或母。


二是本市户籍人员婚内在外省长期居住地的助产机构内生育,为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申请随父或母家庭户户主一方登记户口。具体要求为:父母为同民族,父或母为户主,新生儿姓氏随父或母。


二、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外省市户籍居民在京就业、就学、居住等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在本市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本市公安派出所与户籍地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为群众出具证明。


户籍类证明包括:户籍信息证明、户籍事项证明(包括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曾经同户人员亲属关系证明、户口迁移情况证明、其他户籍事项证明)。


三、户口迁移“跨省通办”


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是指办理外省市户口迁入我市和我市户口迁往外省市的群众,均可以通过异地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在迁入地一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长期在京工作、学习、居住的外省市户籍居民可持本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在居住地户籍派出所办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需监护人陪同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五、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外省市户籍居民在京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期间,急需用证的,申领人可以向窗口提出预申请并登记手机号码,原籍审核签发通过后将推送短信提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就近到任意一个临时居民身份证窗口申请办理。


07

天津:提高1000元!2024年居民医保报销调整。


自2024年起,对于连续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封顶线提高1000元。也就是,连续参加天津市居民医保人员门(急)诊封顶线从4000元提高到5000元,有效减轻就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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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天津:2024年起,社保申报缴费期及参保登记经办业务调整。


近期天津发布了《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及参保登记经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关于社保申报缴费期及参保登记经办业务做了调整,具体如下:


? 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时间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下同)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下同)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最后一日前完成申报缴费。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需要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前核定应缴费额,于核定当月最后一日前完成申报缴费。


? 调整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经办业务


自202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险种的参保登记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中心及分支机构)调整至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及分支机构)。


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用人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时,社保经办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共享采集的单位及职工基础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完成医保参保登记。


? 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时间安排


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需联合对社会保险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届时,各部门线上、线下渠道将暂停部分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及查询,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2023年12月19日16时至12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涉及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及查询服务;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涉及基本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退费、权益查询相关业务;暂停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联网结算业务;暂停办理就业登记(含灵活就业登记)、退工备案、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等相关业务。


上述业务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二)自2023年12月2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职工医保跨省异地转移接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清算等相关业务。


上述业务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三)自2023年12月28日0时至12月30日24时,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退费等相关业务。


上述业务自2023年12月31日0时起恢复办理。


? 相关提示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最后一日16时前完成申报缴费。


(二)用人单位在2023年12月21日至31日期间无法补缴当月社会保险费,为了避免参保人权益受影响,请于2023年12月19日16时前完成申报缴费。


(三)享受阶段性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请于2023年12月19日16时前补齐缓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2023年12月应发放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定期待遇全部按时发放。停办业务期间受理的社会保险待遇类业务,系统恢复后优先办理,不影响个人权益。


(五)停办业务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工伤保险政策的,实行垫付报销,系统恢复后仍住院治疗的,可补办住院资格确认手续,费用联网结算。


(六)停办业务期间,就业见习、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房租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开班报告、补贴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技能提升补贴等业务,线下正常受理申报材料,2024年1月1日起进行信息补录、校验等工作。


(七)停办业务期间,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区人社局正常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备案、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备案。


(八)停办业务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到各区人社局正常办理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到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正常办理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九)停办业务期间,原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人社网厅、天津人力社保APP在线提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申请及查询进度等业务的,当事人可到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正常办理。


09

杭州:事关医保,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市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杭州市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建立杭州市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封顶制的实施意见》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明确监测预警标准


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将年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社会救助对象、易返贫致贫对象、其他低收入对象等群体纳入因病致贫返贫监测范围。


二、明确保障对象


将持有效期内本市民政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统称持证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明确保障标准


以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家庭为单位,持证困难群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性商业保险结算并享受各类医疗补助后,其上一年度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以下标准的部分给予100%兜底保障:特困人员5000元、低保家庭3万元、低边家庭5万元。


四、加强医药服务监管


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管理力度,实施合理医疗费用负面清单管理。


五、集成多部门梯次减负功能


整合各部门关于医疗费用救助、援助、补助资源,提高各类财政救助资金的绩效,按照医保、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益性群众团体或社会组织等顺序帮扶后,剩余合理医疗费用纳入封顶制兜底帮扶。


六、建立暖心基金兜底帮扶


各区、县(市)政府原则上应通过建立病贫无忧暖心基金对困难群众合理医疗费用进行封顶制帮扶,并做好与原特殊医疗救助政策的更替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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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这项费用将纳入医保。


2024年1月起,新参保单位不再登记意外伤害险种,意外伤害保险不再从个人账户、公务员补助扣缴,明年起意外伤害相关费用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根据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涉及意外伤害相关费用报销工作的通知》(并医保发[2023]17号)文件精神,自2024年1月起,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参保人由于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按政策支付。为确保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参保人正常享受待遇,现就相关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太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住院费用 (含住院前急诊费用) 按照普通住院政策支付,门、急诊费用 (转住院继续治疗或急诊死亡的除外) 按照职工门诊统筹政策支付。


二、基金征缴


1、2024年1月起,新参保单位不再登记意外伤害险种。


2、2024年1月起,意外伤害保险不再从个人账户、公务员补助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已扣缴的 2024 年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统一办理返还。


3、2024年1月之前的意外伤害保险历史欠费,在2024年6月30日前实缴的继续划拨平安保险公司,7月1日之后实缴的不再划拨平安保险公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财务管理


1、2024年7月1日之后实缴的个人账户划拨意外伤害保险和公务员补助划拨意外伤害保险历史欠费,统一记入“社会保险费收入一一统筹基金保险费收入”科目


2、公务员补助划拨意外伤害保险历史欠费按月内部调账由公务员补助调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3、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意外伤害类待遇支出不单设会计科目,记入“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一一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一一住院”、“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一住院支出一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科目。


四、医疗服务


1、意外伤害纳入医疗保险后,继续保留“意外伤害住院”、“意外伤害转外住院”、“意外伤害急诊住院”、“意外伤害非急未转住院”等医疗类别。意外伤害类结算参与累计起付线次数和基金支付限额,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支付。


2、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政策变化,在11月30日前完成系统调整,在选择意外伤害相应医疗类别时,增加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人选择框,确保办理入院时可准确上传是否涉及第三方标志。


3、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入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详细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在住院病历中作详细记录,根据患者或代理人主诉判断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人。


4、医疗机构指导患者或代理人如实填写《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首诊报告卡》(简称《报告卡》),对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人做出承诺,在《报告卡》空白部分或背面写明受伤简要情况。《报告卡》一式三份,医疗机构留存页由医保科妥善保存,经办机构留存页医疗机构代为保存,每月 5 日前将纸质版或 PDF 电子版向市医保中心医药机构服务科报送上月留存资料,个人留存页交参保人或代理人保管。


5、对于不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患者在本统筹区住院时,医疗机构应选择“意外伤害住院”等医疗类别,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人选择“否”,出院结算时由医保统筹基金按政策支付;如判断涉及第三方责任人,选择“意外伤害住院”等医疗类别,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人选择“是”,如实上传就医明细,出院时患者需全额垫付费用,统筹支付为 0,由第三方责任人或工伤保险按规定赔偿。第三方责任人承担部分责任的,参保人自身责任范围内部分在出院结算后携带相关材料回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手工报销。


6、在统筹区外发生的意外伤害费用,根据异地就医备案类型按就医地医疗机构上传的医疗类别实时结算,支持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费用直接结算,对于未能在就医地直接结算的意外伤害费用,可在就医结束后携带相关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手工报销。


7、意外伤害住院前发生的急诊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前急诊结算模式进行结算。


8、2023年12月31日前入院的意外伤害住院患者,应在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2024年1月1日后重新办理入院该次住院不收取起付线,不累计2024 年住院次数。


五、费用结算


1、2024年1月起,意外伤害住院统筹费用纳入职工医保住院清算,意外伤害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门诊清算,定点医疗机构无需单独进行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清算申请。保证金和控制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在月度清算时留存,年终清算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返还。


2、实行 DRG 付费管理的试点医院,按照意外伤害住院的结算费用全部推送DRG 结算系统,采用 DRG 结算。


3、统筹区内未直接结算的意外伤害费用,出院后携带出院证、结算发票、《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首诊报告卡》患者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和社保卡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如存在第三方责任人还需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


4、统筹区外未直接结算的意外伤害费用,出院后携带出院证、结算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患者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和社保卡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首诊报告卡》,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5、对于涉及第三方责任人,但第三方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意外伤害费用,回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时,需提供公安等行政机关出具的明确责任划分材料,按照责任划分比例报销参保人应承担责任范围内费用。


6、由于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第三方责任人,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意外伤害结算,在明确第三方责任人后,参保人应退还医保基金支付金额。


六、稽核管理


1、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应加大对意外伤害住院病例的稽核力度,将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意外伤害病例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人应作为稽核重点。


2、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如存在故意伪造、编写虚假诊断证明材料或住院病历,导致应由其他渠道支付的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医保经办机构责令定点医疗机构退回违规金并扣除 5 倍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暂停定点医疗机构或科室 1年医保结算资格,直至解除医保协议。


3、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故意隐瞒患者受伤经过、指导患者或代理人虚假填写《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首诊报告卡》的,一经查实,依据《太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并医险中心字[2020]155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医保行政部门并追究刑事责任。


4、参保人隐瞒或编造意外受伤经过,导致应由其他渠道支付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的,一经查实,追回医保基金,暂停参保人待遇资格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移交医保行政部门并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患者入院日期计算,之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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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最新!关于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