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调整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上海发布史上最严劳务派遣用工新规、四地医保政策调整......
2023-12-25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01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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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多地调整五险一金缴费基数。
◆ 社保
广东省深圳市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等有关调整通知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523元执行。
二、2024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江门市
2024年度我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一)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1228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4246元。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076元。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076元。
二、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一)在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合计为8.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0%(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为2.0%。
(二)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8.0%(含生育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7.5%(不含生育保险)。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未满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率为5.5%(不含生育保险,可选择一次性缴费)。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广东省潮州市
我市2024年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的确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根据省下发统计数据,我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8603元,下限为3721元。
二、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
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中,凡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6201元/月)执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自2024年1月起启用新的缴费基数。
职工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确定的2024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确定的2024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单位缴费基数
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哈尔滨市参保单位申报时间:2023年12月1日至25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哈尔滨管理的中省直参保单位申报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5日。
浙江省
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3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2023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 公积金
山东省济南市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的规定,现将2024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20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宣城市
为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保障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二、调整内容
缴存基数的调整范围。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551元,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之和上限不得高于5412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不得低于150元,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1.缴存单位应认真核实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及缴存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缴存状态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若有信息变动,单位经办人持证明到我中心7个业务网点办理。
2.登录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在?下载中心?归集窗口,下载《宣城市住房公积金2024年度基数调整备案表》《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缴存明细表》各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送至我中心7个业务网点办理。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结算通知单》。
四、相关责任提醒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出台的《安徽省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执法检查。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按从轻情节、一般情节、从重情节依法进行处罚,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分别给予1-5万元的罚款。
五、服务及监督电话
1.市本级缴存银行电话:
工商银行:3016306
建设银行、徽商银行:3023251
2.各分中心、管理部电话:
宁国:4036190
广德:6041465
郎溪:7019855
泾县:5022005
绩溪:8163100
旌德:8603390
3.公积金中心监督电话 :3020696 3032339
03
多地升级社保、公积金征缴系统,暂停线上业务办理。
北京市
根据本市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工作部署,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北京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于2023年12月25日20:00至2024年1月1日8:00时,暂停办理线上线下部分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业务,进行信息系统的部分功能优化改造。暂停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期间,参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为尽可能降低影响,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和暂停办理时限明确如下:
一、停机期间影响的业务办理
2023年12月25日20:00至2024年1月1日8:00时,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包括单位信息登记和维护、人员信息登记和维护、职工管理、灵活就业“一件事”、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费核定等业务暂停办理。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包括职工新参保登记、职工增员申报、职工减员申报、职工信息维护、参保单位信息维护、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增员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减员申报、灵活就业人员信息维护等业务暂停办理。
2023年12月25日20:00至2024年1月1日8:00时,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申请、单位欠缴社保费处理模块进行功能改造,相关业务暂停办理。
2023年12月29日20:00至2024年1月1日8:00时,包括退休一件事、在职身故一件事、个人账户返还等业务暂停办理。
2023年12月25日20:00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的单位月报缴费计划生成模块正式下线,原该模块承担的申报退休人员退休当月社保费缴纳、已生成月报缴费计划查询等功能,将在1月10日上线新的业务模块承接,期间相关业务暂停办理。
二、优化改造期间影响的服务渠道
1.线下渠道。市、区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经办窗口,全市各级社保经办大厅,各区公服中心社保窗口,在优化改造期间将无法办理相关业务。在此期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仅对25日前已完成申报的相关业务进行审核。
2.线上渠道。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北京人社APP、北京人社公众号、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E窗通,以及“京通”小程序和北京政务服务网中的社保栏目等渠道,在停机期间将暂停北京市社保相关服务。
三、其他说明
1.请各参保单位、办事群众根据暂停服务时间及事项范围做好合理安排。
2.社会保险权益查询服务在停机切换期间不受影响,持续提供服务,暂停数据更新。
3.职工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在停机切换期间不受影响。
业务暂停办理期间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如需咨询,请致电12333热线。
天津市
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需联合对社会保险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届时,各部门线上、线下渠道将暂停部分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及查询,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2023年12月19日16时至12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涉及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及查询服务;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涉及基本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退费、权益查询相关业务;暂停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联网结算业务;暂停办理就业登记(含灵活就业登记)、退工备案、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等相关业务。
上述业务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二)自2023年12月2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职工医保跨省异地转移接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清算等相关业务。
上述业务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三)自2023年12月28日0时至12月30日24时,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退费等相关业务。
上述业务自2023年12月31日0时起恢复办理。
江西省南昌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业务需要,我中心拟于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开展年度结算,并对铁路分中心进行系统迁移和升级改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业务时间和范围
2023年12月25日(周一)起暂停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及保证金解付业务;
2023年12月28日(周四)17:00起暂停中心(含铁路分中心)各办事网点、银行公积金专窗及线上渠道(含个人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开发商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自助终端、赣服通等)的业务受理、查询服务;
2024年1月10日(周三)09:00起恢复中心所有渠道公积金业务受理、查询服务。
二、注意事项
1.由于原铁路分中心业务系统将迁移至南昌中心业务系统,铁路分中心原有的官方网站、网上业务大厅、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12329热线等外部渠道自12月28日全部停用,2024年1月10日起,铁路分中心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南昌中心官方网站、网上业务大厅、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12329热线等外部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2.由于系统迁移升级,2024年1月1日至1月9日暂停公积金贷款扣款业务,延后至1月10日进行补扣。暂停扣款期间未还款的不计入逾期,不产生罚息。
因暂停办理业务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拨打0791-12345、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辽宁省沈阳市
因税务部门于2023年12月24日18:00至2023年12月31日24:00对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停机维护,届时将影响医保参保类业务办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参保业务
2023年12月24日18:00至2023年12月31日24:00税务系统停机期间,医保中心窗口、沈阳政务服务网单位网厅、沈阳智慧医保App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核定征集等业务(不包含个人账户清退、转移接续登记)。
二、个人参保业务
2023年12月24日18:00至2023年12月31日24:00税务系统停机期间,医保中心窗口、社区和学校等代办单位、沈阳政务服务网、沈阳政务服务App、辽事通App、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所有线下、线上渠道暂停办理灵活就业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暂停参保、终止参保、补缴征集、在职转退休、信息变更等业务(不包含个人账户清退)。
请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为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并请相互转告!
江苏省苏州市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因年终结算需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23年12月27日至12月31日期间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间。
请缴存单位关注
12月27日起,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退缴、大额个别补缴、职工个人账户跨区转移 (包括大市范围内转移、全国异地转移接续) 服务。
?网上业务大厅汇缴、柜面手工跨行托收服务。
?网上业务大厅“个人账户封存”服务。
请缴存职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关注
?12月29日17:00起,暂停所有柜面服务。
?12月30日17:00起,暂停所有线上渠道服务。
河南省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省中心各处室,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按照全省历史年度职业年金记实工作专项安排,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将于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18时至12月25日(星期一)上午8时停机进行大规模数据操作。在此期间,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河南社保”APP、“河南社保”微信公众号、工伤保险联网结算平台有关社保事项暂停服务,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小程序、“豫事办”APP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暂停提供全省社会保险各项服务。
湖南省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年终决算工作,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24年1月2日至1月3日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资金划拨以及线上业务。
缴存单位版网厅、开发商版网厅、个人网厅、手机公积金APP、微信等各渠道线上业务将于2023年12月29日17:00后停止办理。
2024年1月4日9:00各渠道业务均恢复正常办理。
04
河北、吉林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河北省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职业年金、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办理属期为2024年1月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补收、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补缴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厅办税窗口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三)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税务、人社部门将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停机时间安排如下:
税务部门将于2023年12月25日24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人社部门一体化平台社保业务将于2023年12月24日20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停机期间,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人员增减业务,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失业保险金、技能提升补贴申请业务,可通过线下方式受理。
停机期间不影响记录社会保险权益,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吉林省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缴费人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其他补充险种。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补充险种。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或者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当期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人补缴2024年1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因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补缴业务以及因政策性补缴等其他情形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费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合作银行窗口、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医疗保障局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停机升级时间安排如下:
1.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停机升级时间:2023年12月23日0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届时将暂停办理线上线下所有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业务。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社保补贴、政府补助等相关事宜不受影响。
2.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停机升级时间:2023年12月21日0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届时将暂停办理线上线下所有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业务,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受影响。
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停机升级时间:2023年12月27日0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届时将暂停办理缴费人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社保业务。
请缴费人根据上述停机升级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三)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05
上海:人社发布史上最严劳务派遣用工新规。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派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对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未延续的处理问题
按照《许可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因不符合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二、关于落实同工同酬的问题
本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辅助性岗位的问题
用工单位要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其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辅助性岗位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问题
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结清该员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招工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的问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本市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本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用工单位应当先行承担。
六、关于欠薪保障金垫付的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符合欠薪保障金垫付情形的,相关行政机关在查清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后,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对劳动者的欠薪进行垫付,但对同一名劳动者的同一欠薪事项只垫付1次。
七、关于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调整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所形成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根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性质,参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理界限,防止引发相关纠纷。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派遣规定》处理。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06
重庆:2024年1月1日起,医保有重大调整!
12月22日,重庆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新闻发布会宣布,2024年1月1日起,重庆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细则将正式施行。
为了提高职工医保基金共济保障能力,按照国家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的统一部署,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含医保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 门诊用药、门诊特疾用药、国谈药品等门诊保障费用,按规定纳入共济保障范围,涉及重庆市医保目录内规定费用按比例限额报销 (系统自动结算)。
二、调整个人账户计入结构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调整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然保留在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计入统筹基金,建立普通门诊保障机制。
随单位参保、个人二档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调整为: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70岁以下退休人员划入105元/月,70(含)岁以上退休人员划入115元/月。
三、将统筹基金支付延伸到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
参保人除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购药,符合规定的纳入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国。
也就是说,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 (医保电子处方) 购药,也可以报销。
四、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门诊保障病种
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济使用,也就是说一个账户可同时关联多个家庭成员。
可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可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可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可用于支付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
扩大门诊保障病种
将普通门诊发生的原来不属于门诊特病的病种纳入保障范围。
注意:
1.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2.个人账户资金 (含改革前个人账户历年结余) 可按规定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3.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4.除参保人员注销身份信息等特殊原因外,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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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重庆: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