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发布2025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北京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加强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2025-07-28 17:33:54
一周新政速递
01
最新!多地发布2025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 北京市
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元。
◆ 天津市
7月21日,天津市人社局、财政局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元。
◆ 山西省
7月23日,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 内蒙古自治区
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元。
◆ 黑龙江省
7月18日,黑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每人每月增加25元。
◆ 吉林省
7月18日,吉林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 辽宁省
7月25日,辽宁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7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元。
◆ 上海市
每人每月增加50元。
◆ 江苏省
7月24日,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元。
◆ 浙江省
7月24日,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元。
◆ 安徽省
7月24日,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每人每月增加27.5元。
◆ 福建省
7月24日,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29元调整增加。
◆ 江西省
7月24日,江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江西省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元。
◆ 山东省
7月20日,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每人每月增加27.3元养老金。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 河南省
7月24日,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元。
◆ 湖北省
7月25日,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每人每月增加27.6元。
◆ 湖南省
7月25日,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6.5元。
◆ 广东省
7月25日,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28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
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9元。
◆ 重庆市
7月22日,重庆市人社局、财政局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24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5元。
◆ 云南省
7月24日,云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云南省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每月增加31.5元。
◆ 西藏自治区
7月25日,西藏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定额调整每人每月调整增加49元。
◆ 陕西省
7月24日,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 甘肃省
7月25日,甘肃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29元。
◆ 青海省
7月24日,青海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9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每人每月增加30元。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凡符合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4元。
*关于调整具体详情,请登录各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查询。
02
人社部:做好2025年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当前,全国已进入夏季高温时期。为切实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
指导督促企业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降低劳动强度。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指导督促企业落实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降低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因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或停工休息时,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待遇。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三、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指导督促平台企业履行用工责任,加强人文关怀。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接单的快递小哥、外卖骑手、即时配送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等,配齐高温防护用品,适时监测身体状况,并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等措施,有效减少高温时段劳动者身体消耗,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适时查看提醒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会驿站)场所增补血压计、配置应急药品、提供免费饮水等相关防护用品。指导平台企业建立补贴制度,为室外工作的劳动者增发高温补贴。
四、加强高温时段执法检查和调解仲裁
聚焦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企业遵守高温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快速处置强迫劳动者违规高温作业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违法案件。对涉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快立快审快结,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03
国务院:加强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近日,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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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北京: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自2025年9月1日起,北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2420元调整为254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26.4元调整为27.7元。
最新31省市最低工资标准:

05
陕西:精准帮扶促困难群体就业。
陕西多措并举,从增加就业岗位、优化就业服务、强化技能培训等方面发力,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地就近就业。
一是强化政策供给。省人社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部署全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加强分类精准帮扶,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特点,依托“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点,综合运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服务措施,制定“一对一”援助方案。
二是搭建精准帮扶平台。为精准帮助就业困难群体更好就业,通过辖区街道和社区就业创业服务驿站,不断延伸就业服务“触角”,开展多场次就业服务进社区活动,并组织特色培训班,帮助群众在“家门口”提升技能,实现就业。
三是大力挖掘就业岗位。在推动就业援助工作中,强化大龄岗位开发,挖掘创造适合大龄人员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引导用人单位开发适合的岗位,支持公共部门、基层社区推广“以老助老”服务模式,在学校、医院等单位和社区家政服务、公共场所服务管理等行业,探索适合大龄人员的灵活就业模式。
四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能是立身之本、就业之钥,推行职业技能培训,对于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稳就业至关重要。为此,陕西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开展“岗位需求+技能培训+就业推荐”项目化技能培训,从根本上增强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就业稳定性,使他们学习技能,并实现就业增收。
06
河南:16项措施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近日,河南省人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支持市场吸纳就业、稳定公共岗位规模、拓宽基层就业空间、鼓励青年自主创业、提升就业指导质量、启动数字赋能就业计划、推进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项目、实施十万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落实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开展“职在河南”系列就业服务活动、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攻坚行动、推行就业创业一件事办理、建立就业困难青年帮扶机制、强化就业权益保障、营造就业创业氛围”等16项措施,强化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支持。
其中,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实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人工智能产业青年就业行动,归集重点产业企业用工岗位需求50万个。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社会组织,参照企业享受每招用1人按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拓宽基层就业空间。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的标准,配齐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招聘岗位向2025届高校毕业生倾斜。实施“万名大学生助企服务”专项计划,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开展服务。面向2025届毕业生,在高校、企业开发科研助理岗位4800个。
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供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使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按规定支持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合伙创业的,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之和的110%,并且不超过400万元。
建立就业困难青年帮扶机制,逐人建立台账,制定“一人一策”帮扶计划;允许失业青年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持续开展联系服务。
07
重庆: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生活保障
(一)认定失业原因。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若用人单位未如实填报或误填报失业原因,导致失业人员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向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重新认定失业原因,并提供能够佐证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材料,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材料重新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具体办法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发布。
(二)提高审核效率。持续推进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提速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失业人员补充材料再次办理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重新审核。
(三)代缴医疗保险。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因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正在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导致经办机构无法为其代缴的,失业人员可凭个人缴费凭证申请费用。经办机构核实个人实际缴纳情况后,按照我市代缴标准予以支付,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我市代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四)按月核验资格。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资格核验,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说明就业情况。连续两个月未进行资格核验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待遇暂停发放期间,不影响其应享受待遇总月数。失业人员重新办理资格核验,符合发放条件的,经办机构可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五)规范停发管理。失业人员存在《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享受病残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
二、防失业促就业
(一)加快政策落地。加强数据共享比对,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精准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助企惠企政策。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确定拟返还对象名单及金额。返还对象核实确认划型类型、返还金额、对公账户等基本信息,不得额外新增申报条件。对不确认返还信息的返还对象,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区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仍未确认的,视为放弃享受本次稳岗返还。
(二)优化动态监测。根据企业规模、行业、性质等,优化监测样本结构,调整企业监测指标。按月分析岗位变化情况,研判企业增员、减员趋势。强化风险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完善失业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就业帮扶政策储备。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帮助企业发布岗位信息,实现企业端和求职端供需对接。用好动态监测经费,强化资金用途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精准就业帮扶。健全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制度,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原辞退单位行业、就业意向、文化程度、技能水平等信息,实施个性化求职就业画像,针对性提供政策落实、岗位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
(四)提升职业技能。围绕康养托育、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新职业等重点领域市场和职业技能要求,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积极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一技之长实现技能就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升职业技能,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三、防范基金风险
(一)核查短期参保。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防范短期参保骗领失业保险金风险的通知》要求,将最后一次参保缴费不足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列为高风险业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进一步核实短期参保人员真实劳动关系,指导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其他可证明真实劳动关系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再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
(二)核查真用工假辞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失业人员“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况甄别,通过严格业务审核、嵌入风控规则、定期数据比对等手段,有针对性地筛查存在骗领风险的单位或个人,形成重点排查清单。经办机构应逐项核验清单内疑点数据,综合研判是否存在骗领风险。对查实违规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要及时追回资金。
(三)推动证岗相适。参保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应与从事工作岗位相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核查证书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关联度,提高证书的实效性。要定期对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分析,如发现短期内集中领取补贴、补贴发放金额快速上升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核查处置。
(四)重复待遇退回。个人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直接从其后续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予以抵扣。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且无法一次性退回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就抵扣事宜协商一致后,书面商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抵扣。当事人拒不退回、不履行协议、无法抵扣后续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回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经催告后,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支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失业保险稽核岗与业务运行岗位、基金财务岗位、数据管理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等规定,切实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重新认定失业原因、视同缴费年限维护等高风险经办业务进行抽查,抽查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扎实推进失业保险精准扩面工作,促进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保缴费。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多渠道宣传资格核验、待遇停发、经办方式等关键内容,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
本通知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08
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最高额度。
武汉市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与武汉市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