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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通知、云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多地发布社保缴费基数、北京、上海发布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6-08-31 17:25:13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三部门:关于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大变化。
◆ 北京: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试行)。
◆ 云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 内蒙古:关于202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云南: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
◆ 宁夏:关于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甘肃:关于公布2026年甘肃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江苏:发布《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
◆ 北京:关于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上海:关于2026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01

三部门:关于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为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工作规范化、便捷化、精细化水平,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基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基本生活保障基础


(一)积极推进参保扩面。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宣传与参保引导,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事业单位参保。要统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办法。聚焦违规选择参保险种、规避应参尽参义务和非正常中断缴费行为,强化监测和动态提醒,提高实缴率。


(二)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要完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有条件的省份可实行失业保险金随领取期限递减的梯次发放模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同步加强就业帮扶,促进领金人员再就业。


二、优化失业人员申领服务


(三)稳妥处理多重参保关系。参保人员在两个及以上统筹地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业务时,转出地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转出本地参保缴费年限,经本人选择确认,由转入地经办机构保留一地失业保险关系后,清理同期其他关系。


(四)简化处理流程。各地要妥善处理因用人单位操作失误错填停保原因,导致失业人员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在用人单位提交有关说明和必要证明材料后予以重新填报,并经审核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当地社保机构沟通,共同做好用人单位停保原因核实与修改工作。


(五)强化服务与宣传。各地要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需先归集多地参保关系,并在审核时加强数据比对,对统筹地区外有参保记录的失业人员,提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对因补充材料或情况变更等原因多次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要主动告知办理进度、审核结果,靠前答疑解惑。要在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等业务环节,通过线上服务平台、线下经办窗口、短信、电话等多种渠道,宣传失业保险金法定停发情形,明确说明自法定停发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须履行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的义务,以及未及时报告可能承担的责任。


三、推动惠企政策高效直达


(六)优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各地通过数据比对确定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后,要及时推送确认领取信息,讲清政策规定、资金来源及用途,在企业确认后及时发放。经提示仍未确认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限内保留待遇享受资格。


(七)细化拓展“证岗相适”情形。各地要健全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规则,以职业中类与行业类别对应关系为“证岗相适”认定基本依据,比对领补证书职业中类与申领人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的适配性。对本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能够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或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查验应有信息的数字、绿色职业证书,可直接认定为“证岗相适”证书。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增设“证岗相适”认定情形,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


四、加强基金风险防控


(八)提升业务协同效能。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与就业、社保和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依法依规获取失业登记注销、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信息,开展常态化数据比对,对已重新就业的人员及时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并做好参保服务衔接。


(九)规范重复享受待遇处理方式。各级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业务联动,在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依法停发失业保险金,并追回多发的失业保险待遇。对于应退回的失业保险待遇,可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依法抵扣。


(十)强化违规行为甄别处置。各地要加大对已重新就业、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停保原因、减员不离岗等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行为的甄别力度。前移风险防控关口,优化风险防控规则,从严审核申领资格。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或阻断。对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失业人员或失业前用人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十一)加强信息异地协查。各地要用好全国社会保险业务核查系统异地协查功能,为核实异地参保、领取待遇等信息提供便利。同时,要对外省协查业务申请及时响应、快速受理。


(十二)强化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各地要加快推进市县历史结余资金上解省级财政专户工作,原则上2026年底前全面取消市县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上解的,须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并明确后续上解时限。


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规范失业保险相关工作作为实施稳岗惠民政策、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环节抓实抓好。要持续强化基层经办服务保障,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不断拓宽便民服务渠道,切实增强群众办事获得感和满意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地区,要按照社保业务经办管理有关规定,推动落实好业务核查、岗位权限管理等风险防控要求,提升经办服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02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大变化。

‍‍

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这些变化:


◆ 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40年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应符合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金额不得超过拟购买住房的评估价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月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还本付息。

存量浮动利率房贷可协商调整利率或置换贷款对于已发放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当贷款利率水平与全国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申请新发放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方式应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变更后或新发放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不得低于变更或置换贷款时所在城市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如有),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贷款剩余本金金额。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金额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购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要求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


对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导致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这样做


对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导致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03

北京: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试行)。


近日,北京市总工会、市高院、市人社局联合发布《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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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云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适用地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以及安宁市、嵩明县。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元。


适用地区:昆明市所辖其他县、东川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市辖区;玉龙县、德钦县。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适用地区:全省其他县。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


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补贴。


四、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适用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最新31省市最低工资标准:



05

内蒙古:关于202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现就2026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5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430元。2026年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8430元的60%,即5058元上限为8430元的300%,即25290元。同一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计算2026年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指数使用的平均工资为8430元


06

云南: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结合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将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相关参数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7339元的300%确定(即22017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7339元的60%确定(即4403元/月)。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2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待遇计发基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计发基数为2025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699元(3892元/月)


三、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


202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为3623元/月


四、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2026年度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34元/日,从202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住院时间在2026年9月1日(不含9月1日)以前的按原标准报销,住院时间在2026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的按本通知标准报销。


五、关于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计发基数


2026年度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计发基数为2768元/月,从202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07

宁夏:关于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2026年度全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核定;2026年全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含长期护理保险)为837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5023元/月,缴费基数上限25113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5023-25113元/月之间自主选择,养老保险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标准以5023元/月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三、2027年及以后年度补缴和趸交2026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8371元/月计算。


08

甘肃:关于公布2026年甘肃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5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省202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我省202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为7542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2626元,下限为4526元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采取按月(或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上数据,自2026年1月1日起使用。


09

江苏:发布《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


为贯彻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7月1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供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选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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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北京:关于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时进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6348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540元,与2025年度保持一致,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78元,后续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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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上海:关于2026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现就2026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5年月平均工资。202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7731元,最低不低于2740元


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3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月缴存额上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的,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282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的,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384元。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的,对应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74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的,对应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74元。


各档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见附表1。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参照上述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各档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见附表2。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以调整一次。


六、办理注意事项


1.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单位纳税缴费便利度,市公积金中心与市税务局共享社保缴费工资申报数据。经单位授权同意后,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数据可应用于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实现职工工资预填,单位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对于社保信息与公积金信息不匹配等情况导致无法实现职工工资预填的,请单位自行填报。


2.本通知公布前,已完成2026年度基数调整的单位,无需再次办理基数调整。上述单位中,若有填报工资大于2025年度缴存基数上限(37302元)的职工,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2026年度缴存基数上限自动为该职工重新核定缴存基数,变更月缴存额,并通知单位。


3.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因需要可以变更缴存比例。


4.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低于2026年度下限或高于2026年度上限的,且未提出调整申请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2026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自动为该灵活就业人员重新核定缴存基数,变更月缴存额,并通知灵活就业人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表:1.2026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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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政府网、北京市总工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人社、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