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svg

    销售咨询

    400-098-7766

  • 2.svg

    薪税社保服务

    400-108-8080

  • 3.svg

    体检保险福利

    400-060-9891

  • 4.svg

    质量监督

    400-666-8686

易点劳动法 | 企业是否可以对其提供的“工用电脑”进行监管?

2023-06-08 00:00:00

易才集团精心推出全新的
「易点劳动法」法律课程系列
讲真实案例,说法律知识

为HR朋友科普简单易懂
实用落地的劳动法
每月一节线上直播课,随时回看
利用碎片时间,开启进阶之路


第1期由易才上海公司业务法务部吴海生律师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的企业用工管理》主题分享已在今天下午直播上线。吴律师结合生动的案例分析帮助大家了解企业在处理员工个人信息的时候会遇到哪些合规问题。没有来得及观看直播的你,快来跟随小编一起回顾一下课程精华。

点击此处
立即获取课程回放
并下载完整版课件


01

个人信息的定义
相关法律规定发展及源流考评

从1993年一直到2021年,个人信息在法律的定义上经历了逐渐明晰的过程。

1993年到2008年,个人信息一直都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内,且隐私权的定义和边界也尚不明晰,加之对个人信息未有明确认识,所以并未产生太多关于个人信息的纠纷。

2008年之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各种互联网软件平台能够抓取到个人信息,包括我们授权这些软件能够获取个人信息的情况逐渐增多,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提上了日程。所以从 2012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包括工业信息部等就关于加强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做出了一些规定。此时便把个人信息从隐私权的这一范畴里面细分出来,根据其特有的一些特征来进行定义。包括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乃至账号密码等,都归结为个人信息这一范畴。

在2017年之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颁布,乃至到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个人信息至此有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即能够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都可以被认为是该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图片来自吴老师课件


02

个人信息在劳动法领域的规定

在劳动法领域,国际上有关于禁止歧视的“劳动宪章”的各项规定。比如,禁止侵害劳动者私生活自由,雇佣机会均等,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等等。以上从不同层面对劳动者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成为我国劳动者隐私权保护所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国关于劳动者隐私权的具体立法规定和保护还有所欠缺,主要在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合同领域有所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且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这些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为《劳动合同法》先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加之个人信息的争议并非劳动法领域的主要纠纷,所以在《劳动合同法》设立乃至修改阶段,都没有将个人信息这一范畴纳入进来。

但是从《劳动合同法》中的原则性条款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条规定其实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企业可以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身体状况、工作条件等等。而且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强有力的执行权,因为里面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劳动者对于提供劳动相关的个人信息是有诚实义务的,他必须保证提供的有关劳动的个人信息不能伪造,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中,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特别强调并明晰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以及劳动者如实说明个人信息的义务。


了解更多地方法律法规解读,欢迎点击此处立即获取课程回放,并下载完整版课件。


03

求职招聘阶段的个人信息处理

求职招聘阶段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

求职招聘阶段涉及求职者提供信息和用人单位询问雇员等信息处理。由于用人单位和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持续、稳定且具有人身信赖性质的关系,所以用人单位需要充分了解求职者的相关信息,而且信息越充分越有利于用人单位作出适当决定,因此在求职和招聘阶段,用人单位具有处理信息的正当性。

但是,若用人单位处理的信息范围过宽,则可能使用人单位基于法律所禁止的事由或一些其他事由,类似于就业歧视甚至拒绝录用求职者,从而损害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或其他权利。此时可能使用人单位面临一些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

所以劳动者求职阶段的信息处理,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哪些个人信息是值得用人单位去注意的。

我们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关于求职阶段的信息处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8 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从该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信息仅包括“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至于该如何理解这一规定,现在并没有一些司法解释来进行详细的说明。

尽管2007年人社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 年修订)第 7 条明确了求职者应当提供的信息范围,即“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我们可以看到上述人社部的规定里面,对于个人信息也做了一些范围的划分,但是劳动者是否需要提供上述的信息,法院或者其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回答。所以对于用人单位能够向劳动者要求提供哪些个人信息,作为求职入职的参考,就变成了一个争议点。

相关案例:

具体的案件详情、案件的法院判决、司法实践意义,以及对企业用工风险的提示,欢迎点击此处立即获取课程回放,并下载完整版课件。


04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信息处理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原则: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能出于各种目的对雇员实施指挥管理,从而涉及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财产利益,如为了防止财产被盗或遭破坏,可能实施监控。为了维护职场纪律,保证雇员遵守法定义务或企业规章制度,如防止雇员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等,可能对雇员工作过程进行监控,包括设立摄像头这样的电子监控方式。为了履行法定义务,保护雇员利益而处理信息,如用人单位对具有一定工作危险性的雇员实行监控或定位

用人单位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侵害雇员的个人信息权利。尽管用人单位具有合理考虑,但对雇员隐私的侵入也会损害雇员士气和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和诉求与雇员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权利存在冲突,需要协调和平衡。

总体上看,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信息处理行为应根据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原则及比例原则,明确用人单位合法利益及对雇员隐私权利影响程度,从而确定用人单位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具有合法合理的基础,用人单位信息处理行为的范围和方式也应适当和适度

相关案例:


具体的案件详情、案件的法院判决、司法实践意义,以及对企业用工风险的提示,欢迎点击此处立即获取课程回放,并下载完整版课件。


 课后Tips


人力资源部作为企业内部掌握大量员工信息的关键部门,有义务对员工的信息安全负责,对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删除以及其他处理,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除了自身处理员工信息时需要谨慎行事,在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时,也同样要关注供应商是否通过了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认证资质,具有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包括是否具备安全等级保护认证、ISO27001认证即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 27701即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等。

HR如何确保员工的信息安全?点击此处,答疑解惑


易点劳动法第2期将于7月13日(周四)下午14:00与您准时相约,关注HR共享加油站,第一时间获取预告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