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取势 明道 优术 2023 易才CTG智慧人力畅享季 西安站”成功举办。当天,易才特别邀请到陕西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委会秘书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吉泽伟老师,带来了《合规趋势 平衡之道 强监管下社保合规管理》的主题分享,从社保规定与企业实操两个维度,进行了深度分享。
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回顾一下精彩内容:
(一)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由于社会保险兼具社会性和保险性的双重属性,解决的问题是个人在社会上可能会面临的五种风险,而社会风险由社会保险来解决,因此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体来讲,都遵循以下3点基本原则:
1.强制保险原则:
员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员工在入职时与企业约定不缴纳社保,签署协议或保证,都是无效的。
2.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所谓的基本生活保障不是指最低收入的保障,而是指社会保险给付与当事人他项收入结合之后,还能维持大多数人的基本需求。
3.保险原则:
即人人为我,人人相继的性质。
(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
第一阶段(1949年-1985年)在工会领导下由企业代征代发社会保险费阶段。
第二阶段(1986年-1998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阶段。
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劳动合同制的推行,原有的企业保险格局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三阶段(1999年-2017年)社会保险制度立法的重要阶段。核心是《社会保险法》的实施。
第四阶段(2018年至今)随着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保险体制在征收管理、管理体制上进行了深刻调整,相关法律规范也随之调整。
标志性事件:“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及“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
(三)国家治理体系下中国社会保险的多层次结构
1.国家基本保险
基本社会保险由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施,在社会保险结构中,它是基本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
用人单位的补充保险制度实行自愿原则,由企业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它是对国家基本保险的补充。
典型: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3.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
劳动者根据自己收入的情况,自愿以储蓄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它是对上述两类保险的补充。具有自愿参加、自己决定、费用自担的特点。
典型:个人养老金。
(四)社会保险基本的险种构成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为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因年老(符合法定退休条件)而退出社会劳动岗位后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
养老保险申领的两个关键点: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超过15年。
实操中的主要风险争议:
● 退休年龄的确认,包括女员工的退休年龄确认,及延迟退休是否可以继续缴纳社保。
● 养老保险的缴纳,包括是否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以及是否因公司缴纳社保不及时,导致员工社保缴纳时间不够。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在患病或非因工受伤时提供医疗及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
3.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女性社会成员因生育而导致收入暂时丧失而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也是一项维护女性权益的社会政策。
实现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具有三大特点:
1) 实施的对象只是女职工,且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 实行“产前和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妇女的产假包括产假与产后。
3) 给付项目多,待遇标准高。待遇主要含生育医疗费用与生育津贴。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5.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从事职业工作遭受伤害或患有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提供医疗及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具有雇主赔偿的性质,缴费一般完全由雇主承担。
工伤保险具有以下三大基本特征:
1) 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用人单位承担缴费义务
3) 保险标准较高
工伤保险中配套涉及两项重要制度:
1) 工伤认定
2)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是五险中最复杂的一个。在企业实操案例中,最常见的是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问题。其中需要关注:
1)需要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劳动者属于非主要责任。
2)上下班途中,仅限于交通事故,其他意外事故则不属于。
6.长期护理保险
作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五项社会保险之外的“第六险”。
我国自2016年开始,在15个城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逐步推开长期护理保险。
1. 国务院《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颁布(2023年12月1日生效)《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主要内容概括地说体现在“五个明确”:1) 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2) 明确了经办机构职责。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信息记录和保管、待遇核定和发放等职责。这也进一步体现了社保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群众权益的直接守护者、公共服务的一线提供者的职责定位。3) 明确了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以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4) 明确了监督管理举措。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5) 明确了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 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3. 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严厉打击骗保套保等违法行为2022年2月9日,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办法》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整治社保代缴挂靠、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另外,随着“社保入税”的推进,国家将个税、工资、社保未来会纳到一个系统中,未来对于工资总额及社保基数等的掌握,也将更为精准。政策的推进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国家先出台了指导政策,地方再跟进出台相应细则,落实到具体实操上,各个地区又会有所不同。截至2023年5月,各地在社保合规,尤其是缴纳主体“三统一”的合规性上,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通过发布实施细则或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严格规范;2) 通过对社保增减员系统进行相应配置,规范增员申报材料;3) 通过在员工社保待遇申领环节,包括工伤保险赔付、生育津贴申领等情况,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各类政策的实施推进,体现出了国家对社保监管的趋势与倾向:强化征收,控制支出。从长期规划来看,社保合规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不言而喻,要将社保合规问题纳入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规划当中,尤其对于全国布局的企业来说,在当地是否注册法人实体,一定首先是业务经营战略的选择,在整体的规划过程中,员工如何属地化的合规缴纳社保,应该被纳入到前期评估的维度中。同时,要针对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来动态调整自己人力资源团队的架构。对于快速成长型和中大型企业来说,无论是各地多主体分散配置HR管理,还是采用共享服务中心的架构来进行管理,都可以借助供应商的力量,快速帮助你搭建团队,或补充现有团队能力的不足。《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案例:员工入职后就发生工伤,企业没来得及为其缴纳社保。各地对于办理社保增减员的时间节点规定不同,如果超过时间,只有等到下个月才能操作,企业唯一能做的可能就是提早规划。特别是生产线上的高危险职业员工,在保险不齐整之前,切勿开展工作。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对代缴社保进行重点监管。单位的用工,可以打“组合拳”,综合使用直雇、劳务派遣、外包等综合方式。《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各保险险种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保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职工(含非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其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跨区用工的劳务派遣社保缴纳,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属地原则)参加,依据所在地规定缴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该规定为灵活用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情况的不同,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形式略有不同,但大致承担补缴、行政责任、经济赔偿以及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等。3) 未足额或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之争?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效力之争?欢迎扫描二维码,下载完整版课件,了解相关案例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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