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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社保费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北京&山东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2022-09-26 00:00:01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进一步扩大社保费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以下3点需注意。
◆ 解决实际困难、落实财税支持,推动经济回稳向上。
◆ 北京: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最高调至5541元。
◆ 山东: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 四川:积极构建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
◆ 陕西: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实现“掌上办”。
◆ 海南:自贸港个税优惠新变化,明年起施行。


01

进一步扩大社保费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提出,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以下3点需注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在实务处理中,这些要点需要注意: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三、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03

解决实际困难、落实财税支持,推动经济回稳向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情况汇报,要求狠抓政策落实、推动经济回稳向上。


会议指出,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期国务院对部分地区开展第九次大督查。着力督导和检查地方稳经济、保民生,推动解决了一批地方反映的实际困难;主要采取暗访等方式,提高了督查实效、减轻基层负担。


下一步要将问题清单转地方和部门,举一反三整改。各稳住经济大盘督导和服务工作组要保持“在线”状态,与督查整改相衔接,继续协调解决问题,重点推进财税金融支持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等扩投资促消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要扛起稳经济保民生责任,经济体量大的省份要挑大梁,共同努力巩固经济企稳基础、促进回稳向上。


04

北京: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最高调至5541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告》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541元的,调整到5541元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432.8元的,调整到4432.8元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324.6元的,调整到3324.6元


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生活护理费是指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05

山东: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65元、155元、145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316.5元、2653.2元、1989.9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规定,配偶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06

四川:积极构建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


今年1-7月,四川省1301户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达528.2亿元,同比增长4.8%,顶住了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冲击影响,保持了基本面的总体稳定。


为切实强化政策引领,支撑四川人力资源服务提升工程落地见效,今年3月,四川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导推动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乐山、南充、巴中等市(州)及部分重点县(市、区)跟进出台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强化系统内外集成创新和全省上下的衔接配套,在资金专项、园区补助、项目支撑、要素倾斜、税费减补、人才激励等领域取得一系列关键性突破,有力推动了整个产业提速增量、做大做强。


下一步,四川将进一步加大产业政策落实落地力度,对已出台的政策规划,指导各地抓紧细化落实,提高重视程度,加大投入扶持力度,特别是针对当前极其严峻复杂形势,研究制定鼓励发展、稳定预期和充分发挥“稳就业”重要作用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07

陕西: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实现“掌上办”。


为了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权益,陕西省在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全年费用“掌上办”的基础上又添新举措。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经济状况,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自由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全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随着这一便民服务举措的推出,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选择更加灵活,缴费更加便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金额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并在手机上进行申报、缴纳、查询等。


08

海南:自贸港个税优惠新变化,明年起施行。


2022年9月15日,海南省政府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原办法中,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


新办法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去掉了社保缴纳的限定。


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文字来源:中国政府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国家税务总局、新华社、人民网、劳动午报、中国劳动保障报、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