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2025-08-11 17:11:30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同时发布六个相关典型案例。《解释二》共二十一条,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涵盖转包、分包、挂靠、经营的用工主体责任承担、混同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承诺不缴纳社保费的后果,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竞业限制、外国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责任、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职业健康检查对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等,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以及争议处理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以下为《解释二》内容全文:
其中针对竞业限制、企业与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二倍工资支付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Q1:《解释二》如何平衡好劳动者择业自由和保护企业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
答:知识产权(包含商业秘密)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与劳动人才的竞争密切相关。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恶性竞争,这项制度是衡平保护用人单位经营权与劳动者择业权的具体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竞业限制纠纷化解工作,在《解释二》制定过程中,坚持既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又畅通人才自由流动的理念。在职工作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和生存权,竞业限制人员基于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应承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
因此,《解释二》在明确“竞业限制”不应被滥用鲜明导向的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和损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解释二》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Q2:请问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有哪些?《解释二》规定,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效,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也有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劳动者群体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
对于双方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纠纷,《解释二》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裁判规则。
确立此规则是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从长远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和丧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发挥着更为主动和关键的作用,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离不开用人单位的配合。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基于成本控制等考虑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让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没有选择权。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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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解释二》规定,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请问,作此规定的原因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答:基于实践中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及责任主要赋予了用人单位。但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也确实有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如果不区分用人单位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一概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与当前的用工实际和实质正义要求不符。
《解释二》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此规则既符合诚信原则,也有利于衡平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在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二倍工资,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外,《解释二》还规定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即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日计算。
除《解释二》外,最高法同时还发布了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案例一:转承包建设工程的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承包人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二: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冉某与某宾馆、某农旅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四:劳动者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应与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相适应——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例五: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例六: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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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企业用工管理、社保合规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应及时调整相关制度,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同时也可借助专业供应商的能力高效应对政策变化,降低法律风险。请持续关注易才公众号,后续将为大家带来更有深度的专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