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来源 | 劳动法库
2007年12月1日,王阿芬入职上海某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从事社区相关工作。
2018年9月27日,王阿芬达到55周岁,单位向王阿芬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载明:
“王阿芬女士:根据相关文件,单位与您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7日自然终止已经届满”。
同日,单位为王阿芬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记载2018年9月27日劳动合同终止。
2018年11月8日,王阿芬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审理中,王阿芬和单位一致确认:王阿芬属于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本案中,王阿芬于1963年9月27日出生,至2018年9月27日已满55周岁,且王阿芬与单位一致确认王阿芬属于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因此,在王阿芬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单位据此书面通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无不妥。由此,王阿芬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王阿芬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我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不得终止。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虽然都规定了合同终止的条件,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不是同一个概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在我国现实情况中因各种原因却不一定都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的外延,做了扩大解释上位法。根据我国《立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合同终止的条件对《劳动法》做了超越权限甚至违反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能够作为一审判决的依据。
二审判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公司终止合同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与之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两者是并列关系,并不矛盾,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在王阿芬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单位书面通知王阿芬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王阿芬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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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案号:(2020)沪民申75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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